两位如花似玉的妙龄少女,一个进了监狱,一个被毁了容貌,祸端全因琐事而生。
生于1990年5月的施丽,与张成正在恋爱,生于1992年7月的徐帆,系张成的朋友。2010年6月9日下午,张成多次打电话邀约徐帆后,徐帆与张成一同到弥勒县城“第六感”水吧喝酒。当晚20时40分许,施丽到“第六感”水吧喝冷饮时,看到男友张成和徐帆正在水吧内喝酒,便上前质问男友,张成不作任何回答和解释。施丽一气之下拿起桌子上的玻璃酒杯砸向徐帆,致徐帆脸部受伤。被害人徐帆伤后被家属送到弥勒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颊部见长5CM、深0.8CM斜形软组织裂伤,部份组织缺损,鼻部见长2.5CM、3CM、深0.6CM横条形斜形软组织裂伤,右上睑、右颊部各见长3CM、1CM、深0.8CM软组织裂伤,上述裂创,创缘不齐,头面部及左手部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痕。住院23天,出院时医嘱:脸部疤痕过大,需整容手术。经法医鉴定:徐帆本次损伤程度达轻伤(甲级),伤残程度达十级,需后续治疗费人民币12000元。
施丽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2011年1月20日,弥勒县人民检察院向弥勒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施丽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帆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施丽赔偿其受伤后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6000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人施丽家庭相当困难,无法赔偿被害人徐帆的经济损失,而此时,曾在施丽被逮捕时声称三天就可以将施丽保出来的张成却已不见了踪影。弥勒县人民法院以施丽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判决由施丽赔偿徐帆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余元。宣判时,被告人施丽流下了无言的泪水,表示服从判决;被害人徐帆也因容貌受损陷入了蒙面度日和以泪洗面的生活。
编后补评:如今是一个崇尚恋爱自由的时代,然而,年轻男女在自由恋爱的同时,能否保持一个平和的心态,冷静地对待爱情中的挫折与变故,理性处理,切勿像本案中的当事人一样,因一时冲动,引发悲剧,害了别人也误了自己。笔者真心地希望,本案的被告人施丽能在狱中好好改造,深刻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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