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熊某在参加自助游活动时留宿某农家院,却不幸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7月28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侵害公民生命权的案件。法院判决该农家院的经营者张某,赔偿死者熊某的家人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6万余元。 去年10月28日,熊某和其他三位友人自驾车到怀柔游玩。下午返程时途径该区琉璃庙镇琉璃庙村,四人决定在村里一家名为“张影农家院”的旅游接待户住宿。在每人支付50元住宿费后,四人被安排睡在该农家院的土炕上,当夜土炕处于点火烧热的工作状态。次日中午,四人中的王某醒来发现熊某鼻子出血,而其他两人处于昏迷状态。王某随即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熊某已经死亡,后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熊某死于一氧化碳中毒。 熊某的家人认为,张影农家院作为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主体,未能向住宿者提供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对于熊某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影赔偿丧葬费25 20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 917.5元、死亡赔偿金581 460元 、精神损失费50 0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1155元、交通费13 709元、伙食费1087.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影对熊某的死亡表示歉意,并且认可公安机关的死亡鉴定结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影作为农家院的业主,在其从事的住宿等经营活动中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熊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对原告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要求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和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等,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因熊某的死亡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法院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的获利情况及其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将其酌定为2万元。综上,法院判决农家院的经营者张影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66.3万余元。 游客熊某在参加自助游活动时留宿某农家院,却不幸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7月28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侵害公民生命权的案件。法院判决该农家院的经营者张某,赔偿死者熊某的家人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6万余元。 去年10月28日,熊某和其他三位友人自驾车到怀柔游玩。下午返程时途径该区琉璃庙镇琉璃庙村,四人决定在村里一家名为“张影农家院”的旅游接待户住宿。在每人支付50元住宿费后,四人被安排睡在该农家院的土炕上,当夜土炕处于点火烧热的工作状态。次日中午,四人中的王某醒来发现熊某鼻子出血,而其他两人处于昏迷状态。王某随即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熊某已经死亡,后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熊某死于一氧化碳中毒。 熊某的家人认为,张影农家院作为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主体,未能向住宿者提供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对于熊某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影赔偿丧葬费25 20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 917.5元、死亡赔偿金581 460元 、精神损失费50 0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1155元、交通费13 709元、伙食费1087.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影对熊某的死亡表示歉意,并且认可公安机关的死亡鉴定结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影作为农家院的业主,在其从事的住宿等经营活动中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熊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对原告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要求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和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等,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因熊某的死亡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法院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的获利情况及其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将其酌定为2万元。综上,法院判决农家院的经营者张影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66.3万余元。 游客熊某在参加自助游活动时留宿某农家院,却不幸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7月28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侵害公民生命权的案件。法院判决该农家院的经营者张某,赔偿死者熊某的家人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6万余元。 去年10月28日,熊某和其他三位友人自驾车到怀柔游玩。下午返程时途径该区琉璃庙镇琉璃庙村,四人决定在村里一家名为“张影农家院”的旅游接待户住宿。在每人支付50元住宿费后,四人被安排睡在该农家院的土炕上,当夜土炕处于点火烧热的工作状态。次日中午,四人中的王某醒来发现熊某鼻子出血,而其他两人处于昏迷状态。王某随即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熊某已经死亡,后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熊某死于一氧化碳中毒。 熊某的家人认为,张影农家院作为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主体,未能向住宿者提供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对于熊某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影赔偿丧葬费25 20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 917.5元、死亡赔偿金581 460元 、精神损失费50 0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1155元、交通费13 709元、伙食费1087.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影对熊某的死亡表示歉意,并且认可公安机关的死亡鉴定结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影作为农家院的业主,在其从事的住宿等经营活动中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熊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对原告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要求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和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等,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因熊某的死亡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法院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的获利情况及其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将其酌定为2万元。综上,法院判决农家院的经营者张影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66.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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