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邱敏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提出试用期为4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1600元/月,此后按2400元/月计算。如今2个月过去了,邱敏觉得自己在试用期间所付出的劳动与所得到的工资之间相差悬殊,于是向公司提出增加工资,但遭公司拒绝,理由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彼此都必须遵照执行,邱敏无权反悔。无奈,邱敏找到了劳动仲裁部门。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虽然《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该规定针对的是合法的劳动合同,而本案所涉合同因试用期内容违法而无效。
劳动仲裁部门对上述情形的处理是,《劳动合同法》第93条指出,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律师说法
沈阳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刘安财律师指出,试用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互相考察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邱敏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与之对应,邱敏的试用期只能在2个月之内,而双方约定了4个月,邱敏与公司之间的约定明显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第26条第(3)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因为邱敏与公司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违法,虽然当时系双方自愿,但也没有法律约束力,邱敏完全有权反悔。
本报记者 柳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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