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锋) 刘志强到温宿县某煤矿工作一年多了,但该煤矿既不与刘志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也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煤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就是否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发生纠纷。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双倍工资案作出了判决。
2012年5月,原告刘志强进入被告温宿县某煤矿工作,但一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一年期满后,也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向原告发放的工资为:月基本工资600元、加班工资和津贴3000元,月工资总额为3600元。对原告应领取的2013年6月17日以前的工资,被告已经发放完毕。
2013年6月18日,温宿县某煤矿单方面解除了与刘志强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争议已经过温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刘志强不服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返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院认为,被告温宿县某煤矿与原告刘志强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期满后又不与刘志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刘志强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的次月起按每月应发工资总额3600元计算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的前一日即2013年6月17日,且应当扣除已经领取和代扣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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