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在怀孕期间请了几天假,便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愿离职的她愤然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赢得了官司。30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原告某科技公司给付被告刘雅17340元,包括经济赔偿金4424元、半个月产假工资1250元、试用期工资差额500元、“双倍工资”11166元。
女员工怀孕后请假遭解聘
2012年2月6日,刘雅被南昌市某科技公司聘用,从事外贸商务专员工作,主要负责样品发货及订单跟进等外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2年2月6日至2013年2月6日止,其中试用期三个月,月平均工资2212元。2012年12月29日,刘雅在医院确认怀孕。2013年1月4日,刘雅通过短信向公司何经理以怀孕为由请假5天,1月9日又以膝盖受伤为由再次通过短信向何经理请假。
2013年1月28日,上述科技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刘雅到公司处表示其已怀孕不同意离职。自2013年1月29日起,刘雅未再到公司上班。2013年2月22日,公司书面通知刘雅,督促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收到公司书面通知后,刘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2013年5月23日仲裁委作出裁决。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要求不承担经济补偿金4424元、2013年工资945元及“双倍工资”差额11166元的支付义务。但对仲裁裁决的半个月产假工资、试用期工资差额无异议。
公司拒付“双倍工资”
法庭上,作为原告的南昌某科技公司诉称:“刘雅长时间旷工,导致公司样品长久无人发货,外贸订单不能按时跟进,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公司在被告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前,根本不清楚被告是否怀孕,仲裁裁决书认定我公司‘在明知申请人已经怀孕情况下依然要求合同到期中止合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真实时间是2012年2月6日,非刘雅持有的2012年9月的劳动合同,刘雅长时间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仲裁裁决书认定2012年4月至8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同样违背事实。为此,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我司不承担经济补偿金4424元、2013年工资945元及双倍工资差额11166元的支付义务。”
被告刘雅辩称:“我在2012年1月4日已经跟公司说了请假并且公司已经批准。”刘雅当庭出示的江西移动短信详单、通话详单,证明了请假事实。
●判决
赔偿怀孕员工1.734万元
西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刘雅所提交的合同未落款签订时间,原告某科技公司未能提交被告签名合同原本,视为刘雅所称订立合同时间2012年9月为合同签订时间。被告于2013年4月申请提出仲裁要求“两倍”工资,按时效计算,认可2012年4月至8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11166元。原告通知刘雅不续签合同后通知办理交接手续等,是在知道刘雅怀孕后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理应支付经济赔偿金计4424元。刘雅2012年1月未上班,仅主张要求元旦、春节八天工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对仲裁裁决的半个月产假工资、试用期工资差额无异议,予以确认。
●律师
解聘怀孕员工违法
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徐硕友律师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原告方(某科技公司)于2012年4月至8月期间未与被告刘雅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应向刘雅支付双倍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原告在知道刘雅怀孕的情况下通知其不续签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理应支付刘雅经济赔偿金。(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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