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2年1月,某科技有限公司聘请马先生从事销售经理一职,但是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月起,马先生多次请假,2月份马先生无故不到岗且未请病假。2013年2月7日该公司在《每日新报》上刊登通知,要求马先生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到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到,否则过期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日是严重违反该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马先生未予理会。2013年2月16日,公司向马先生发送手机信息, 要求其按2月7日《每日新报》所登内容,到公司办理相应手续。2013年4月,马先生就其与公司存在的劳动争议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原告未按时到庭,仲裁委进行了缺席审理,要求该公司支付给马先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该有限公司支付马先生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但该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节,因此,无需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律师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应依法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首先,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和相关福利待遇的权利。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该案中该公司无论是报纸通知还是手机信息通知马先生到公司办理相应手续,均未提出与马先生解除劳动关系,而是通知其按旷工处理,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节。因此,不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律师提示:劳动合同签订与否,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但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我们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以后,最好依照劳动法依法办事。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李玉方
上海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