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拥有自主产权的位于 的物业(建筑面积 ㎡)出租给乙方作为(居住、办公、商业经营)使用,乙方愿意承租该物业。
第二条 租赁期限:本合同项下物业的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月。
第三条 租金数额、支付方式
1、租金数额为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整)。
2、支付方式:本合同项下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整),由乙方分 期支付。以 个月为一个支付期,采用先支付租金后使用物业的方式,乙方应于本期届满前 日将下一期租金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赁保证金、首期房屋租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共计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整)和保证金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整),乙方所支付保证金不作为乙方预付的租金,甲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双方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后,乙方交还物业并已结清租金、电话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排污费、公摊费等应付款项后三天内无息返还乙方。当乙方有任何拖欠应付款项时,甲方有权从该押金中先行偿付,剩余部分无息返还乙方。
第五条 定金协议
1、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租房定金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整)。
2、乙方需自支付定金之日(即 年 月 日)起 日内与甲方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在该期间内甲方不得将房屋再行出租予任何第三方。若由于乙方的原因逾期与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自期之日起甲方即有权无条件没收定金并有权将该物业出租予任何第三方;若甲方在此期间将房屋擅自出租给任何第三方的,需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3、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租房定金后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物业以及物业内相关设施安置妥善并达到乙方可以使用状态,物业内相关设施的配备见附件。
第六条 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该物业产权清晰,并符合出租物业使用要求。若发生与该物业产权有关的纠纷,一概由甲方负责
2、甲方负责对物业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物业维修费,如甲方延误物业的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如需出售、转让、抵押该物业,甲方须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并明确保障该买卖或转移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否则,甲方须双倍返还保证金,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依物业交接时之现状使用,如需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包括物业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应向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恢复原状。若乙方没有恢复原状的,甲方有权无条件从乙方缴存的保证金中扣除恢复原状所需相关费用。
5、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使物业设备损坏的,乙方应给予修复或负责赔偿。
6、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承租物业的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任何第三方或与第三方互换物业使用也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将本合同项下的物业供第三方使用。
7、甲方维修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因乙方阻挠甲方维修而产生的相应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8、乙方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所承租物业,不得以所租用之物业用于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在租赁期限内,若甲方发现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物业内从事任何违法活动或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甲方有权随时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缴存于甲方的保证金。
9、乙方应自觉遵守物业使用规则,诸如大楼管理规章、住宅公约、小区业主公约等相关规定。
10、乙方在使用该物业期间应注意防火安全,注意物业内的水、电、煤、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设施的安全。
11、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物业,乙方有义务如期返还并与甲方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如乙方逾期返还的,逾期 日内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当于同期房屋租金的数额,作为乙方逾期的房屋使用费;若逾期 日后乙方仍不返还物业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物业并全权处分物业内所有财产和相关物品。
12、租赁期限届满,如乙方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壹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双方协商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13、由于租赁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终止的,乙方须及时将物业及甲方提供的设备如数归还;除经甲方同意外,乙方任何遗留在物业中的物品视为被遗弃,甲方有权处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若不能按时将物业交付乙方使用,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则视为严重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除退还乙方保证金外,应以同等数目之金额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若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金额的百分之三收取违约金,如乙方拖欠租金达十五日时,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承租物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没收保证金并全权处置物业及乙方留置与物业内的所有物品,在处置前无需知会乙方。
3、甲方于签订本合同后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乙方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就本合同解除事宜协商一致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2、租赁期限届满的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3、甲方或乙方欲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4、由于甲乙双方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导致本合同在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客观事件发生之日即本合同解除之日,甲乙双方自解除之日起 日内按物业的实际使用期限结算房屋租金和水电煤等费用。乙方应于解除之日起 日内搬离。
第九条 税费
租赁期限内,若有由于房屋的租赁而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条 免责条件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项下的物业及其附属设备损坏的,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因此造成合同终止的,租金按实际物业的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双方出现争议,可协商解决,若不能解决,双方同意将争议交付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附物业设备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做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有效证件号码: 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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