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租苏有朋的朝外SOHO商铺后,被告知不得从事经营活动。10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先生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房屋的所有者著名影星苏有朋、时代之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赔偿损失。苏有朋的代理人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由王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582380元。
王先生在起诉书中称,今年7月20日,王先生和苏有朋、时代之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苏有朋将其所有的一套朝外SOHO商铺出租给王先生,租赁用途为商业。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支付了首期租金87357元、押金58538元,并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装修等费用296026.8元。
装修完成后,王先生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工商部门以“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为由,不予注册登记。
王先生认为,苏有朋在大陆购房时应当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对台湾人士购房的相关规定,且时代之家作为专业中介公司也应明熟知上述规定,而二者在签订合同时均未向我作出提示,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并要求苏有朋返还房屋租金87357元、押金58238元,同时要求二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96026.8元。
第一次开庭时时代之家提出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鉴定,经过比对,合同上的公章和在工商管理局备案的单位公章不一致。
针对此鉴定结论,王先生的代理人称此鉴定结论无法排除时代之家用其它公章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排除时代之家应负的法律责任。时代之家总经理认为,本公司的公章在工商局和公安局均有备案,声称是时代之家员工的赵先生并不是本公司员工,公司不知晓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时代之家公司也是此案中的受害方。
王先生称,自己在SOHO一商铺看到贴在玻璃上的一张“出租商铺”的字条,随即联系了上面的联系人赵先生,双方见面后,赵先生称具体价格需要联系商铺的所有者苏有朋先生方能确定,交纳1万元订金后双方在开发商的租赁部签订了租赁合同及《补充条款》。赵先生让王先生先签字,再拿给苏有朋签。直至签订合同,王先生未曾见到苏有朋的经纪人。
苏有朋的代理人认为,王先生收到的工商部门出具的相关建议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法规。对王先生出具的相关装修合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另外强调其主张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条款》的理由与王先生所主张的理由并不相同。
此案将择日宣判。
上海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上海离婚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合同律师|上海工伤律师|上海劳动合同律师|
上海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上海法律顾问|公司法务|损害赔偿律师|律师|债权律师|上海继承律师|法律咨询|企业法律顾问|免费法律咨询|公司法律顾问
(你身边的法律顾问李群律师,善于处理各类公司纠纷、房产、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及各类民事经济类纠纷等,从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二个方面规避客户风险,最大限度保护客户利益,用专业的服务为您解决法律问题;律师联系方式:手机15921479030 邮箱liqun158@hotmail.com)
上海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