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多方联系,记者近日见到了受工伤的杨先生。他说:“要不是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刘燕燕律师和工会帮助,我那4000多元钱就甭想要了。”
刘燕燕律师介绍:杨先生能在负伤1年后获得赔偿,是依据司法解释关于“企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作出的。
签订劳务合同 出工伤企业拒赔
2008年11月,杨先生与丰台区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期限至2010年11月。但是,2009年11月,他在工作中摔倒昏迷,被诊断为脑外伤,脑震荡,全身多处挫伤,腰扭伤,腰椎间盘突出。事故发生后,公司负责人在电话中让他先垫付医疗费用,待出院后全额报销。因杨先生家没多少钱,他仅住院三天就出院了。
当年12月,杨先生被认定为工伤。公司认为该认定结果于公司不利,遂扣着工伤证不给杨先生。杨先生接着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费、休息休假等事情,公司更是一口拒绝。不得已,他向仲裁机构提起申诉。
视为劳动关系 法院调解获赔偿
仲裁机构认为:杨先生是首钢公司内部退养职工,依照2009年的法律规定:凡企业内部退休职工,与其他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全部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杨先生与该公司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并驳回杨先生的诉请。
杨先生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刘律师发现该诉讼提出的时间恰好在2010年9月14日之后。在这个时间点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施行。该司法解释的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据此,刘律师提出按劳动关系处理杨先生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如此一来,公司不仅报销了杨先生的住院医药费,还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一些赔偿。
因该公司征得杨先生同意,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按调解协议,由该公司再补偿杨先生4667.75元医药费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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