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在值班期间被狗咬伤后留有隐疾进行二次治疗,学校仅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为此,教师再次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护理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近万元。目前,本案正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之中。
刘建(化名)系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学的聘用教师。2008年8月的一天,刘建在学校值班时被看门人家养的狗咬伤左膝和左胸,当时的医药费由学校报销。刘建的左胸因此留有疤痕,时常痛痒,并十分怕狗,精神极度紧张,为此,刘建于2009年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违约金、惊吓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支持了其部分诉讼请求。
现刘建称其受伤处疤痕逐渐增大,且在阴天时伴有痒痛不适,于是又到某医院治疗了7天;出院后学校只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后就对其不闻不问,于是,刘建又再次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药费69.68元、护理误工费15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共计985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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