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刘先生旅游时乘坐滑道受伤导致九级伤残,遂将旅行社和滑道经营者告上法庭索赔19万。但旅行社认为该项目是自费项目,按双方旅游合同“免责条款”约定,其不应承担责任。福田法院一审判“免责条款”无效,滑道经营者应赔偿游客16万余元,旅行社承担连带、补充清偿责任。滑道经营者不服提起上诉,昨天,此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
自费乘坐滑道致伤残
刘先生是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09年4月9日,中兴通讯和深圳华侨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五洲营业部(以下简称“华侨城国旅五洲营业部”)签订旅游组团合同,为其员工报名参加到广西贺州的旅游,刘先生参加了这次旅游。
同月11日,刘先生在贺州玉石林景区自费乘坐贺州市金奇石林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贺州金奇公司”)开发的滑道项目时,因被铁栏挂到脚而受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直到同年5月6日才出院。经过司法鉴定,其受伤程度构成九级伤残。
事发后经过协商,华侨城国旅及其五洲营业部、贺州金奇公司支付给刘先生前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5.9万余元,其中包括保险理赔的1万多元。但就其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其他赔偿项目,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刘先生认为,他所乘坐的滑道没有经过政府部门的检测、审批,系不合法项目,导致其乘坐时受伤。他遂将华侨城国旅及其五洲营业部、贺州金奇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9万余元。
旅行社:双方已签“免责条款”
福田法院一审开庭时,华侨城国旅及其五洲营业部辨称:滑道项目是自费的,不包括在旅行社的团费中,游客购买滑道门票后就和景区建立了独立的服务合同关系,和旅行社无关。因此,此案应由提供滑道项目的贺州金奇公司赔偿,旅行社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贺州金奇公司一审时没有到庭应诉,旅行社方面则在庭审调查时表示,不清楚贺州金奇公司经营的该滑道是否经过政府部门审批。
一审:游客获赔16万余元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旅游经营者应该在旅游过程中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依法赔偿旅游者因此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发生事故的滑道项目由贺州金奇公司经营,但该公司并未提供滑道已经有关检测、审批的证明。滑道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贺州金奇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方面予以明确标注和提醒,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刘先生在乘坐过程中存在过错。法院认定贺州金奇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华侨城国旅提出双方《旅游组团合同》中“特别说明”有免责约定,但该内容减轻、免除了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法院确认该条款内容无效。
该院遂一审判决:贺州金奇公司应赔偿刘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6.5万余元,华侨城国旅及其五洲营业部对该债务分别承担补充、连带清偿责任。
滑道经营者不服上诉
一审判决后,一直未出庭应诉的贺州金奇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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