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方式正在逐步推行,但要注意的是:有的养老机构以此为名,企图低价获取老人房产。日前,上海闵行区法院在审理一案后认定,低价获取老人房产的交易行为显失公平,否决了涉案老年公寓的做法,将房产恢复到老人名下。
签协议 低价转让房产
林老太年近九旬,去年12月30日,她在朋友的帮助下,办妥了入住这家老年公寓的手续。今年2月1日,老年公寓与她签订了一份《老年公寓实施“以房养老”试行办法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为:林老太自愿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将本人现有房屋转让。房屋作价形成的价值金额,由老年公寓为林老太养老送终,不足部分由老年公寓承担,多余部分则用于养老机构的发展,任何个人不得挪用。
协议书还对林老太的房产作了价格约定,这套55.70平方米的房屋价值为55万元,林老太转让后,产权变更为老年公寓。此后,经过房产中介公司办理,老年公寓于今年3月21日取得了林老太房屋的产权。
林老太的儿子在获知情况后出面干涉,并坚持让老母亲搬离老年公寓。由于他的介入,老年公寓未向林老太支付房款,林老太也未按约交付房屋。
告上庭 请求撤销合同
林老太被接回家后,她的儿子经过详细了解,发现低价卖房全由老年公寓一手操办,且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他认为这样的转让太不公平,于是请来律师,以老人的名义把老年公寓告上法庭。
林老太在起诉状中称,自己已经88岁,又不识字,在老年公寓签署的文件以为是养老手续,并不知道以房养老的事,也未收到过任何房款。她入住老年公寓后,曾要求见儿子也未被允许,甚至还不许她与外界联系。直到今年4月19日,她通过他人传话才与儿子取得联系,并在儿子及孙子的争取下才于5月9日离开老年公寓。
她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的“以房养老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是在林老太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且合同内容显失公正,法院应予撤销。诉讼过程中,被告老年公寓认为房屋产权是其合法取得的,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失公平 法院判回房产
闵行区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老年公寓既然选择“以房养老”的方式供养林老太,在签约时理应充分地履行告知义务,签约过程应做到公开透明。在签约时,应通知家人到场,在无法通知到家人的情况下,应邀请有关单位或居委会人员到场,甚至可邀请公证部门的人员到场,并对整个签约过程制作视频或音频资料予以保存。
审案法官指出,林老太称其对“以房养老协议”的内容并不清楚,由于重大误解才与老年公寓订立了有关协议和合同。根据林老太的陈述,重大误解虽然是她自身原因所致,但与老年公寓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以及签约程序不尽规范有一定的关系。
案件判决书认为,本案老年公寓通过“以房养老”的方式获得林老太房产,除需承担供养送终义务外,无须再支付任何房款。然而林老太是一位年近90岁的高龄老人,这样的“以房养老协议”明显不符合等值性原则,故法院认为本案所签协议和合同显失公平,老年公寓应协助将房产恢复登记至林老太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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