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庞女士与房东殷女士签订《房屋出租协议》,约定租期一年,月租金800元。“我对她把房子卖给陈某毫不知情,她还隐瞒房屋已经转让的信息,继续与我建立租赁关系。”庞女士说,租期一年满后,房东还收取了自己半年的租金。知道房子已转卖后,陈某委托他人与庞女士继续签订了半年的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庞女士续租的要求被拒绝。
不久后,庞女士得知该房屋即将拆迁,她认为自己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即对所租赁房屋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没有提前3个月告诉我,租赁期满后,她继续隐瞒,还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与我建立租赁关系。”庞女士认为,房东的行为导致自己在租赁期届满后,另行租房而支出不必要的成本,又失去了以买受人同等条件购买房屋的机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殷女士非常气愤:“我急需用钱,告诉她要卖房子,但由于价钱的原因,她没有购买。”她表示,购房者先后几次去看房,庞女士均在场,而且购房者也都能证明庞女士是知晓此事的。“购房者在看房时也问过庞女士是否购买该房,但她明确表示自己已有房产,不愿意购买。”殷女士认为庞女士起诉行为是因为得知该房要拆迁,想从中牟利。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院综合认定,房客知悉房东出售房屋一事,并放弃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据此驳回了庞女士的请求。
■法官说法
房东证据完整判定租客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几名证人均能证明庞女士事先知晓卖房之事,并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的权利。并且,购买房屋是家庭投资的重大事项,购买房屋之前一般都会实地查看房屋的坐落、环境、户型等。这一系列的行为一定会通过正在此房内居住的庞女士。法院综合认定,庞女士知悉殷女士出售房屋并放弃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租客是否知道房东出售房屋一事,是否已经放弃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我们判断此案的关键。”承办法官介绍。房东殷女士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据本身具有一致性,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其主张的事实更符合逻辑和情理。
合同法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这里所指的同等条件,不仅包括价格条件,也包括与之有关的其他条件,即优先购买权人的认购条件与其他买受人完全一致。”法官解释,认购条件不仅包括最主要的价格条件,还包括价款支付期限、方式、卖方迁址期限以及所卖房屋的部位、数量等因素。由于庞女士也并未提供她以“同等条件”曾向房东提出购买房屋进行过协商且被拒绝的证据,所以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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