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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卖了妹妹的房子 买卖合同无效还得赔款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9-02 16:55:30 阅读次数: 933
“我是房屋的产权人,我从未授权我父亲和姐姐出售该房屋,我根本不同意我父亲和姐姐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关于该房子的买卖合同,也不认可我父亲和姐姐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这样的一段声明,让一份一百多万元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合同中的卖方代理人也不得不因此向买方支付十五万元经济赔偿。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给了人们不少启示。

    梅女士是世界路上6楼一套房屋的产权人。2009年5月20日,梅女士的父亲与姐姐通过中介公司与陈女士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约定将世界路的那套房子以109.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女士。合同签订的当天,梅女士的姐姐就出具了一张写有收到陈女士定金5万元的《收条》。之后,三个人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表示梅女士方面收取定金、房款及违约金等事项都由代理人办理,陈女士自愿补贴5千元,并约定2009年7月3日上午签房屋买卖合同。

    2009年7月3日,梅女士的父亲和姐姐代替梅女士与陈女士一家如约签订了一份以110万元的价格转让世界路房子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梅女士的父亲还代替梅女士写下了收取陈女士30万元购房款的《收条》。不料20多天后,梅女士却书面表示决定不卖房子给陈女士一家。2009年10月26日,梅女士还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领事部签署了包含前述内容的《声明书》一份。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陈女士一家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梅女士的父亲和姐姐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一审审理中,梅女士的父亲和姐姐将收取的定金、房款共35万元还给了陈女士一家。但陈女士一家还是认为梅女士表示不出售房屋时,该房屋的市场价格已经上涨,坚持要求梅女士的父亲和姐姐赔偿损失。经一审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出具了该房屋在梅女士提出不出售时的价格为145万元的评估报告。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梅女士的父亲和姐姐代梅女士同陈女士一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鉴于陈女士一家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有一定的过错,法院判决梅女士的父亲和姐姐应赔偿陈女士一家经济损失15万元。

    陈女士一家仅仅支付了首期房款30万元,却能得到15万元的赔偿金。这让梅女士的父亲和姐姐怎么也想不通,他们毅然决定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在上海二中院的法庭上,陈女士一家则表示,为筹集购房款,他们将自己的房屋卖掉了,他们的损失远大于15万元,这笔赔偿款是他们该得的。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梅女士的父亲和姐姐在未取得产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出售房屋,后产权人拒绝出售致买卖合同无效,梅女士的父亲和姐姐对此存有过错。他们持“产权证原件、产权人护照复印件以及确认有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出售房屋,导致陈女士一家轻信并产生一定的信赖,陈女士一家就信赖利益损失要求赔偿并无不当。虽然陈女士一家也有一定过错,但过错程度显然低于梅女士的父亲和姐姐。原审法院判决梅女士的父亲和姐姐支付15万元的赔偿金是合理的。据此,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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