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结算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 28 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
二、工程索赔
在充满风险的建筑市场中,索赔是建筑施工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索赔不仅仅是要求赔偿,它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在国际建筑市场中分一杯羹,就必须改变 “ 不懂索赔、不敢索赔、不会索赔 ” 的现状。因此,在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头脑中树立索赔意识非常重要。
在索赔管理中,管理人员应注意以下三方面:
1. 索赔的及时性
承包商进行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之时,而不是之后出具正式函件通知业主或其代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FIDIC合同对许多索赔时间都有时效期限,如对建筑师签发图纸或指令过迟而造成的工期延期,应在28天内通知建筑师并报知业主,并出具工期索赔细节。逾期不报,业主有权拒绝索赔要求。
2. 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击,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商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因此,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应是提出索赔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所以,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申请应有确凿的索赔证据。在工程管理中,管理人员应注意所有原始资料的保管、分类、汇总,以便在索赔事件发生时能提供齐备的资料证明。如材料费索赔,在投标前就必须做大量的工作,进行材料询价,编制材料基本价表,并附上报价原始单据与标书一起投标。否则,会因索赔证据不足而失败。
3. 索赔的技巧性
在工程承包活动中,承包商常常处于不利的地位,这是由激烈的市场竞争造成的。在解决索赔问题中,由于双方利益和期望的差异性,在谈判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大的争执。如果承包商态度强硬地坚持自己的观点,会造成双方关系紧张,失去长期合作的机会。因此,在索赔谈判中,承包商应避免和业主发生冲突,要善于整合双方的差异,寻找付出较小代价就能给业主带来很大利益的条款。此外,让步是解决争议的常用技巧。在具体操作中,承包商应提出较高的索赔期望,经双方谈判,在业主感兴趣或利益所在之处作出让步,如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等,同时争取业主作出相应的让步,从而实现索赔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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