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办公用品销售公司向余某采购一批文件夹,付款时因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多付了2.05万元给余某。公司追讨,余某却称因单价翻番,公司还欠自己2.05万元。追款不成,公司将余某告上法庭。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余某应将2.05万元货款返还公司。
2007年12月,某办公用品公司向余某经营的服务社购买一批文件夹,双方口头约定:数量为22800个,单价1.80元,总价4.1万元。协议达成后,余某开具了一张金额4.1万元的发票给办公用品公司,办公用品公司预付50%货款2.05万元给余某。2008年5月,余某将文件夹交付办公用品公司,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货款4.1万元汇给余某,但随即发现汇款数额有误,即向余某交涉,索要不成后提起诉讼。
余某在法庭上辩称,原告说的口头协议是双方最初达成的价格,在被告开具发票、原告支付50%货款后,双方对价格作了变动,最终确定单价为3.60元,货款总价为8.2万元。因此,自己非但没有多收,反而是原告还欠自己2.05万元货款。而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公司员工与被告对话的录音材料,其中有被告承认确实多付了2.05万元的话语。
法庭认为,被告主张口头协议达成后,双方对文件夹单价做了变动,但未能对此举证证明。而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其中被告承认多收货款的话语能够印证原告的观点。法庭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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