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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只名犬引出一波三折官司
发表日期: 2011-11-13 20:04:04 阅读次数: 705 
 随着老百姓的腰包渐鼓,饲养宠物犬早已成为时尚潮流的新宠。拥有一只价值不菲的名犬,不仅是主人身份地位的标示,也是眼光品位的象征。

    巨雪、巨贵、萨摩耶、雪橇、万能埂、古代牧羊犬、小型雪纳瑞、迷你贵宾、迷你红贵宾、凯蒂兰、约克夏……一份涉及购买和饲养12只名贵犬种的合同,却使原本有着不错交情的朋友变得关系紧张,更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了无尽的烦恼。

    2009年9月,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受理了一起当事人不服法院终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案子。这场历经了一审、二审,历时超过1年的诉讼,经检察机关提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最终使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 2010年,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该案。

瞄准商机协议饲养名犬

    2006年,宠物犬市场行情异常火爆,一只血统纯正、品质优良的名犬往往价值2至3万元。宠物市场的投资热让不少人相继发家致富。

    原本做投资装潢生意的戴某,从朋友张某处得知这一 “商机”后,准备一试身手。但苦于自己既不会挑选宠物犬,又不懂饲养和繁育,因此,戴某决定聘请张某帮忙打理。

    在戴某的眼中,张某是这方面不折不扣的“行家”。据戴某了解,张某在江苏昆山有个规模不小的狗场,里面饲养了不少名贵的犬种。于是,2006年5月,一心想另创一番事业的戴某,和张某签订了买卖委托合同,约定由戴某出资19万元购买名犬12只,张某负责饲养、繁育和销售。考虑到犬类的生长期和繁育期,双方将合同期定为5年。

    合同签订后,戴某和张某本着良好的合同目的积极履约,双方一开始保持着不错的关系。戴某特地花钱订制了12个精致美观的犬笼,并派小工专程送到了张某的狗场,只等张某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然而,这12只名犬到底长得什么样子,戴某和雇佣的小工始终无缘得见。其间虽然戴某也曾经实地探访过张某的狗场,却没问清到底狗场里有没有自己的狗,哪些狗是自己出资购买的。出于对张某的信任,在没有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戴某就稀里糊涂向张某交付了19万元购犬款。

    也许是5年的合同履行期较长,合同签订2年后,戴某才开始催促张某交付名犬。张某却迟迟不能交付, 2008年6月,戴某以张某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签订的合同,返还购犬款19万元。同时,戴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张某出具的借条,内容为张某向戴某借款20万元整。

20万借条究竟从何而来

    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这张借条,互不相让,展开了一番唇枪舌剑。

    戴某诉称,在自己的多次催讨下, 2007年5月,张某书写了这张20万元的借条,但至今仍未归还,因此,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20万元借款。

    张某辩称,合同签订一年后,2007年5月,戴某突然提出不要犬了,并要求张某返还其19万元购犬款,当时张某没有同意。 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戴某带人突然找到张某要求还钱,遭到拒绝后,戴某等人对其实施了殴打,这张20万元的借条就是在被逼无奈下书写的。其中, 19万元是购犬款、 1万元是犬笼费用。为了让日期可信,戴某还要求张某将借条上的落款日期记为2006年5月25日。事后,张某还到派出所验过伤,经诊断为高血压危象。

    张某据此认为,借条是在胁迫下书写的,是无效的,而自己和戴某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应根据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蹊跷的是, 2008年春节前的那次报警,报警人不是遭受殴打并被迫写下借条的张某而是戴某,戴某向警方要求张某返还被骗的钱款20万元。

一审判决张某还款19万元

    本案中,不仅这张20万元借条的来路有些扑朔迷离,张某的辩解更是让人犹如云山雾罩。

    张某声称, 2006年下半年,和戴某签订合同后,自己集齐了12只幼犬,有的幼犬还专程拿给戴某察看。为了饲养方便, 12只幼犬先后送到了自己昆山的狗场进行饲养。 2007年2月,狗场从昆山搬迁至了浏河,因管理不善,幼犬陆续发生了死亡现象, “一次一下子死了6只,后来陆续又死了2只”。到了2008年, 12只名种幼犬仅存活4只。死亡的幼犬当时都作了掩埋处理,并开具了死亡证明,还能提供在宠物医院就医的纪录。此外,张某还提出戴某应向自己支付管理费、员工工资等费用。

    戴某对张某的说法显然不能认同。戴某称,自己曾经到张某经营的狗场实地看过多次,最后一次去狗场的时候,狗场连一条狗都没有了,设备也统统被搬光了。张某为了继续拖延下去,将戴某带到了隔壁的狗场,指着其中的十几条狗,对戴某说这些是戴某的狗。但当戴某提出要把属于自己的狗带走时,真正的狗场老板现身,赶走了他们。戴某这才发觉自己受骗上当。

    2008年12月,法院了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 2006年5月,戴某、张某在签订了购犬协议后,戴某向张某支付了19万元购犬款。但时至2008年底,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向戴某履行了提供12只犬的义务。在双方多次交涉后,张某仍未实际履行,属于违约性质。法院判定,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张某返还戴某购犬款19万元。

二审改判返款请求遭驳回

    因不服一审判决,张某在上诉期内提出了上诉。二审中,张某代理律师提出,自2007年以后,宠物犬市场销售价格一路暴跌,原本价值万元的名犬已跌落至每只一两千元。戴某正是由于宠物犬价格暴跌后想毁约,于是带人上门殴打张某,并逼其写下20万元的借条,之后持借条到法院起诉。

    双方分歧较大、争辩激烈,无调解意愿。 2009年7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本案因合同期长达5年,张某要履行的义务贯穿于整个合同履行期,张某为此将花费相当的人力、物力及其他成本。戴某未尽合理催告义务,因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对其不利而要求解除合同,而张某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判定撤销一审法院解除合同的判决,对戴某要求返还购犬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无证经营不具备“履约可能”

    认为自己稳操胜券的戴某,历经了一审的胜诉和二审的改判后,通过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找到了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诉。

    案件立案后,宝山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派员认真审查了此案,在案件承办过程中,一个又一个的疑问萦绕在检察人员心头:如果说帮助戴某饲养幼犬,张某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养犬经验?如果说购犬是为了销售获利,张某是否拥有相应的销售渠道?如果说交付了12只幼犬,张某能否提供狗证、预防针等凭证?

    而此时的张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监狱里,张某反复向检察人员表示, 12只名犬都是由本人亲自抱到戴某办公室内给戴某看过的。但张某也承认,自己在和戴某签约时,是没有资质的,所谓的 “犬场承包协议书”、“名犬养殖场营业执照”是挂靠在他人狗场下经营的。 12只幼犬既没有出生证明,也没有购买发票和狗证。

    检察人员认为, “履约的可能”是本案的核心关键。张某只有在具备“履约的可能”的条件下,合同目的才得以实现,合同才能继续履行。

    而张某坦称,依其目前状况,没办法继续履行与戴某的合同,不存在“履行的可能”。张某还道出内情,其自身实际上缺乏养狗经验,仅是1988年在家中养过一条狗,其余均由狗场小工打理,也没有相应的销售渠道,在行情好的时候,都是由狗场老板上门收购。

    综合全案证据,检察机关认定,张某在收取戴某19万元购犬款后,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而张某向戴某出具借条的行为,进一步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且张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其本人也表示协议没有“履行的可能”,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据此,戴某可依法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协议。

抗诉成功案件重新审理

    2009年底,宝山区检察院向上级机关建议,原终审判决对戴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认定事实有误,缺乏法律依据。区检察院的意见得到了上级机关的采纳。

    之后,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上海市检察院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0年3月,上海市检察院作出民事抗诉决定。同年7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据检察人员了解,原审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判决认定戴某与张某之间的合同已无履行的可能,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判定解除戴某与张某之间的合同,酌情由张某向戴某返还购犬款13.3万元。这一场因买卖12只名贵犬引发的争议再次进入诉讼程序。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提醒

公民投资需有风险意识不服判决可申诉

    在市场经济发达、投资多元化的今天,另辟蹊径、投资经商确实是发家致富的方法之一,但我们提倡的是在作一定市场调查基础上有的放矢,切不可在对所投资项目不了解的情况下盲目地项目上马、追加投资。

    在自由意志、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自己是自己合同的主人,要切实树立风险意识。风险意识包括对所签订的合同的预判能力、自身及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未来不确定责任的归属问题的承担等等。

    检察官再次提醒大家,透过本案,让每一个合同主体都要慎重决策。投资经商有风险,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我们,要有承担风险的意识以及处理风险的能力。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民不服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可以到检察院申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可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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