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吴女士所在的公司发布通知称“因十一放假,银行不办理业务,工资推迟到10月8日发放”,吴女士日前找到丰台司法局王佐镇司法所讨说法。对此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明确告知,该单位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应在“十一”放假前向职工支付工资,否则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据吴女士称,日前她所在的公司发布通知称“因十一放假,银行不办理业务,工资推迟到10月8日发放”。吴女士等职工与公司人力部门进行过交涉,公司给出的答复是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于每月5日前以货币形式发放,如遇节假日在上班后的2个工作日内支付”。
对于该公司的这种说法,王佐镇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明确告诉吴女士,依据我国《劳动法》、《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公司与职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为条款无效。公司应该在“十一”放假前向职工支付工资,否则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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