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从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今天审结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全首例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案。
妻子因拒不到庭应诉,法院根据丈夫提供的必要证据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判决应华勇(化名)与徐海萍(化名)离婚,徐海萍返还给应华勇为应娟娟(化名)垫付的抚养费20000元,应娟娟随徐海萍共同生活,徐海萍赔偿给应华勇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支付鉴定费3000元。
应华勇与徐海萍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3年1月6日在仙居县步路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6年10月13日,徐海萍生下女儿应娟娟。2011年6月14日应华勇向仙居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女儿应娟娟由应华勇抚养,由徐海萍支付抚养费。
2011年6月16日,在没有经过徐海萍同意和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应华勇的亲戚委托了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应华勇与应娟娟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依据DNA检验结果,6月24日,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作出了排除应华勇与应娟娟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结论。
为此,应华勇于2011年7月5日向法院变更和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应娟娟由徐海萍抚养,由徐海萍返还以前的抚养费285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0元、鉴定费3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徐海萍负担。
2011年7月11日,仙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规定,应华勇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证明了徐海萍所生女儿应娟娟与应华勇之间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而徐海萍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也没有到庭应诉,为此法院推定应华勇与应娟娟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官说法:
审判实践中,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应当遵循严格的条件。这是因为,亲子鉴定涉及到夫妻双方及子女的人身、财产、名誉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可能损害妻子及子女的利益,伤害他们的感情。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鉴定,法院一般不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一方擅自所作的亲子鉴定结论,往往还需要其他证据相佐证,进行综合分析后才能认定。
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根据其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据此,法院直接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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