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施行后,人民法院首例适用该司法解释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经调解结案。
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婚前张女士为购买涉案房屋缴纳了首付,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2008年,张女士以丈夫钟某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并得到法院支持。2010年,被告张女士将涉案房屋出售。
原告钟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而被告张女士认为涉案房屋应系张某个人的财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对于此涉案房屋,由于原被告不能达成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经过法律释明和调解工作,最终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达成一致协议:涉案房屋归被告张女士所有,并由其给予原告钟先生相应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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