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从小感受不到家庭温暖,女儿在一次与母亲争吵后用锤子将其砸死,后在父亲的要求下报警自首。昨日,35岁的被告人张楠被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父亲称母女关系不睦 张楠父亲的证言显示,张楠和母亲刘某平时就感情不和,刘某非常急躁,常因为一点点小事就和家人吵架。 2010年10月9日7时30分许,张父遛狗回家,看见张楠从屋里楼梯上下来,脸色不太好,称“已经用东西把母亲砸了”。 等张父进卧室发现,躺在床上的刘某胸部剧烈起伏,大口喘气,脸上盖着一块紫红色的枕巾。张父立即让张楠打110,自己打120,他听见张楠报案时说:“我拿东西把我妈砸了,你们来吧”。 良乡医院急诊医生赶到时,刘某已经处于深度昏迷状态,鼻子、口腔、耳朵都有血流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无精神疾病 张楠到案后,经司法鉴定,发现其无精神疾病,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生理性激情状态,辨认及控制能力存在,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张楠供述称,她从小就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总因为小事受到父母指责,长大工作后她每月都给家里钱,直到2000年母亲炒股总赔钱,她提出把以前给的钱要回来,母亲虽然给了她二十万,但从此和她的矛盾就激化了。后来张楠离婚,2010年3月搬到房山和父母同住,母亲经常因为家庭琐事数落她。因为住的地方离单位远,母亲曾提出让她开家里的车,但刚开了没几天,母亲就坚决不再让她用车,骂她占便宜。 据张楠供述,案发当日早上7点多,她到母亲的卧室,想说说用车的事,不料二人再次发生了争吵,她就上楼回自己卧室拿出放在拉杆箱里的锤子,砸向躺在床上的母亲。 法院认为,虽然被害人在表达方式和态度上可能有所欠妥,但不能成为女儿行凶的理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但鉴于张楠构成自首,因此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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