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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子入室抢劫行凶杀人 主犯被判死刑
发表日期: 2011-07-17 09:55:23 阅读次数: 959 
一名盗窃作案多起的“独行大盗”于2008年10月18日制造了轰动首府的“2008·10·18”持枪杀人案……昨日(14日),这名“独行大盗”伏法。


  经过准备工具、寻找目标、先期踩点等周密预谋,3名男青年借“看房”、“买房”之名进入回民区祥和花园小区一处住房中,对被害人实施捆绑抢劫,劫得共价值26万余元的财物之后,最终将其残忍杀害,从而制造了“2009·3·8”特大入室抢劫杀人案。昨日(14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对杀人案主犯赵某某执行死刑的刑事判决后,将其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09年11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准罪犯赵某某死刑。昨日上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公判之后,赵某某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08年10月17日22时许,张某某带上撬棍、压力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骑着自行车来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后桃花村路政管理支队实施盗窃时被夜勤人员马某某发现。为阻止其呼喊,张某某打碎值班室玻璃,掏出随身携带的仿“五四”式手枪向屋内的马某某开了2枪,由于手枪子弹卡壳,又掏出仿“六四”式手枪对马某某连开3枪。马某某中枪后倒地,因枪弹伤致心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张某某进到屋内,将马某某的摩托罗拉手机拿走,并进入二楼办公区,从西向东连续撬开6间办公室,劫取现金3000元、香烟8条、数码相机2部及数码摄像头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0295元),随后逃离了现场。


  在法院已查明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中,他还因拒捕开枪打伤一名警察。2008年3月21日凌晨,张某某到赛罕区双树村村委会实施盗窃时被路人发现报警。110赶赴现场在抓捕中,张某某为抗拒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仿“六四”式手枪打中李某某右下腹致其骨盆骨折构成轻伤。


  2008年10月21日因涉嫌抢劫被警方抓获后,张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盗窃事实。原来,自1996年11月至2008年3月11日期间,他采取撬门、翻窗等手段,先后在呼和浩特市第十八中学等地点实施盗窃24起,窃取现金、黄金、各种首饰、照相机、笔记本电脑、药品等款物价值人民币70万余元,美元3012元、港币20元。在张某某的“犯罪履历”中,除了抢劫、盗窃,还有一项持有枪支、弹药罪。2004年秋和2005年4月,张某某先后两次到青海省化隆县购买仿“六四”式手枪3把、仿“五四”式手枪1把及大量“六四”式、“五一”式手枪子弹,案发后从其家中缴获上述枪支和“六四”式手枪子弹65发、“五一”式手枪子弹77发。


  2010年3月31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昨日(14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张某某的刑事判决。随后,将张某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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