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在家中被奸杀后,其父母及丈夫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孙某亲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物业公司赔偿其5万元经济损失的判决。
2008年11月,罪犯岳某在朝阳区一住宅区进行观察,预谋实施抢劫。岳某见某小区门口没有保安盘查登记,就选中了该小区作案。某天下午,岳某随身携带凶器潜入该小区,进入小区后,岳某到被害人孙某家门口时,一扳把手发现门开了,进去后发现二十几岁的孙某独自在家,就把门反锁,然后亮出凶器,威胁孙某交出钱款,孙某说家中只有300元和少许美元及卢布,岳某遂要求孙某到银行取款。岳某劫持孙某坐电梯下行至一层觉得不安全又重新坐电梯返回孙某家中,将孙某先奸后杀,后抢走钱款及手机,乘电梯离开。后岳某被判处死刑。因岳某系无业游民,没有赔偿能力,因此孙某的父母及丈夫并没有向岳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案件审判结束后,孙某的父母及丈夫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称,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岳某未经盘查即进入小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各项损失51万余元。物业公司辩称,虽然《住户手册》中规定物业公司对进入小区的陌生人员进行查询登记,但在实际中因为很多小区业主对此表示反感和反对,于是物业公司采取了变通措施,不是对所有人员进行盘查,而是在保安发现有可疑人员时才进行盘查。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安保义务,积极配合警方快速破案。另外,被害人安保意识不强,独自在家却不锁门,被劫持后没有积极呼救等等,被害人对其被害也存在过失。物业公司收取的安保费用一年仅60元,只能负责维护公共范围的秩序,如果罪犯入室抢劫的赔偿责任都由物业公司承担,与其享有的权利不对等,物业公司也没有这个能力。因此,物业公司不同意孙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该小区《住户手册》规定:“为保护小区的正常秩序,值班人员对进入本物业的陌生人士要进行查询,来访人员请持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案件审理中,物业公司承认在具体执行中,未能做到对进入小区的陌生人员全部进行登记,其提交的事发当日“大门口人员出入记录”亦无岳某的记载。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孙某亲属不服,以物业公司应当赔偿全部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过低,有失公平,无论从法律和情理上都不能接受,本案虽属个案,但本案结果最终会作为社会公民行为方式的指导,只有让违约者受到惩罚才能避免相同的违约行为再次发生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未能严格履行安保的承诺,构成违约,物业公司固然未全面履行维护小区公共安全的义务,但这并不是导致孙某被害,给孙某家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主要原因。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是正确的,一审法院根据物业公司的责任酌定赔偿损失数额为5万元,符合法律的精神。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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