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夏邑县法院为我讨回了公道,感谢承办法官秉公办案……。”至此,这起历时两年多,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的因为车辆肇事致他人车辆损失的赔偿纠纷案得以划上圆满的句号。
2010年1月24日中午,夏邑县的马先生驾驶豫AB8 ×××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在夏邑县三环路上,被从附近倒车正欲进入三环路的司机苗亿龙(化名)驾驶的豫N36××× 重型牵引车撞上,造成豫AB8×××轿车损坏,经夏邑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豫N36××× 重型牵引车的司机苗亿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先生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马先生的豫AB8×××轿车在郑州某销售服务公司进行维修,支付维修费、施救费共计15749元。由于苗亿龙是豫N36××× 重型牵引车所有人刘海芳(化名)雇佣的司机,而该车除投了交强险的同时,还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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