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现某家政公司未经同意将自己的照片刊登在广告中,2007年5月,曾做过月嫂工作的郉某以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将该家政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家政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的判决。
郉某是黑龙江人,曾在京从事月嫂服务工作。2006年3月间,邢某发现《母子健康》杂志刊登出广告一则,在醒目位置附有邢某怀抱婴儿的两幅照片。经法庭查明,广告中文字部分所载的单位电话、地址均属于北京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另查,《母子健康》杂志曾在2006年2月、3月、4月、8月、9月和10月等数期中均刊载了上述涉案广告。郉某称,自从该广告刊出后,老家的亲戚朋友都知道了她做月嫂工作的事,议论纷纷,在某公司任总经理的丈夫还为此几度提出离婚。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邢某不得不中止月嫂的工作,由此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以肖像权、名誉权受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家政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家政公司则以证据不足为由不认可郉某的主张。 一审判决后,邢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家政公司未经邢某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邢某肖像做商业广告,其行为侵犯了邢某的肖像权,故依法家政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郉某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因家政公司的行为致使其名誉贬损、社会评价降低,故其主张家政公司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另外,郉某亦未就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提供充分证据。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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