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话叫“时间就是金钱”,生意人对此都颇有感触,因为商品从原料采购、加工制作、物流配送到销售、售后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在和时间赛跑的过程。就拿外贸企业来说,辛苦赶制一批货但却因为延误了时间而没能赶上货运时限,企业的损失会很惨重。
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发生,企业在原料采购合同中常常会详细规定交货时间、质量、数量等,并制定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条款来约束供货方。那么,在甲方(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合同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条款是否能同时生效呢?
【案情回顾】
某毛毯公司与某棉纱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棉纱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毛毯公司先预付定金30000元,余款在棉纱送达时一并付清。如果棉纱公司无法按照约定时间交货,除双倍返还定金外,还需向毛毯公司支付总价款10%的违约金。结果,由于生产环节出现意外,该棉纱公司无法按时将毛毯公司购买的棉纱送到,致使毛毯公司无法及时生产出足量羊毛毯交付给另一公司,造成损失。于是,该毛毯公司直接发函告知棉纱公司,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支付5万元违约金。
【案件分歧】
本案中,棉纱公司违约的事实不容否认,两公司在协商过程中的分歧就在于毛毯公司能否同时要求棉纱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毛毯公司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对于棉纱公司如果没有按照约定时间送达货物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即除了双倍返还定金外,还需支付违约金,这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双方均应遵守。
而棉纱公司则认为,虽然合同中做出了这样的约定,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毛毯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选择其一,因此棉纱公司同意双倍返还定金,而不愿意支付违约金。
【律师评析】
上述案例出现了两个概念,一是定金罚则,一是违约金条款。
所谓定金罚则,《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条款则是针对当事人不按期履约而订立的,主要内容是规定罚金或违约金的数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
本案中,两公司之间的分歧在于能否同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和违约金。
其实,我国法律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是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二者不能并罚,只能择一适用。关于这一点,《合同法》第116条已经明确作出了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的,守约方不能要求同时适用,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主张之。
那么,企业在实际贸易过程中该如何进行选择呢?
我们再来看《合同法》的规定:守约方有权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选择权在守约方。因此,棉纱公司做出的只愿意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决定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只能看毛毯公司是否同意,因为它不具有选择权。
对于毛毯公司而言,选择双倍返还定金不一定是最明智的选择。我们可以这样算一笔账,羊毛毯公司已交付给棉纱公司定金3万元,5万元的违约金加上单倍定金共计8万元,明显要高于3万元的定金罚则6万元,羊毛毯公司宜选择主张违约金,并单倍返还定金,才可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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