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来福州打工的外地女子被同事强奸后,向警方说明了自己被强奸的经过。过了不久,她又要求警方撤案。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施暴者的家人答应给两万元私了,这名女子答应了。警方查出其中疑点,这才未撤案。近日,仓山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深夜她被“护花使者”强奸
据受害者阿芳(化名)陈述,2010年国庆期间,她在福州金山“三国烤鱼”店里做帮工时与店里厨师“小样”(网名)相识。同年11月18日晚10时许,她用手机登录QQ,“小样”就约她去吃夜宵。她同意后便让他到她家楼下接她。1个小时后,“小样”骑电动车来接她,她就坐他的电动车到一烧烤摊上吃夜宵,两人吃夜宵时都喝了酒。次日零时左右,“小样”就送她回家,她答应了。
阿芳上二楼自己的房间,“小样”也跟着她到房间里。她随后到一楼上了厕所又回房间,“小样”见她进来就把房门插销插上,回身抱住她,要用嘴来亲她,她边挣扎边说:“你给我滚出去。”但他不理,继续亲她,还抱起她把她放到床上,接着他爬上床压在她身上。她就摔了他一巴掌,但没有阻止他的动作。她一直在反抗,用手推他,还说:“不要,不要啊。”但他用肘部顶住她的喉部,使她发不出声音。这时她用手敲几下隔墙,希望隔壁的小弟(注:她与这名小弟合租在一个套房里,各住一间)有在,会过来救她,但隔壁小弟没有反应,之后,“小样”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她一直在哭。
受害者向警方要求撤案
其实,那名小弟当时已经醒了。据这名小弟称,当时,他在暂住处睡觉时突然被隔壁传来的声音吵醒,听见隔壁房间女子被人侵犯的声响,他感觉是住在隔壁的女子被人强奸了,于是他赶紧跑到马路上的公用电话亭打110。随后他带警察到暂住处,警察在他隔壁的房间内发现一男一女,都赤身裸体,随后将他们带回去调查。
面对警察,阿芳说是“小样”强奸她,不是她自愿的。2011年1月4日下午,阿芳到仓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重案一中队办公室,向民警提供一封信要民警查收,信封上写有“寄信人阿芳,收信人福州市仓山区建新南路刑警大队(一中队)”字样,后民警在信封内发现一张纸。纸上写着:“2010年11月18日晚上我们去外面吃了点夜宵喝了点酒然后回家。不久我和燕某(注:就是‘小样’)自愿发生性关系。因为碰倒东西,隔壁邻居误以为强奸报警。”落款人是阿芳,写信的日期就是2011年1月4日。
警察觉得这太奇怪了,阿芳在案发当日明明说是“小样”强奸她,怎么过了一段时间又改口了。更奇怪的是,“小样”已向警方承认他强奸了阿芳。
警方决定再找到阿芳,向她问清楚。经过警方的耐心劝说,阿芳道出了真相:2010年12月19日,自称是“小样”妹妹的女子求她帮忙救他,动员她翻证,条件由阿芳开。后来,阿芳表示要两万元钱私了。该女子就说:“两万元没问题,但你要到刑警队撤案。”她也同意了,后来就到刑警队要求撤案。
最后,仓山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燕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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