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确祖父母建于解放前一座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定居香港的赵女士不远万里来到内地,将年迈的叔叔告上了法庭。近日,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请。
位于嘉定区某镇的一座老宅系赵老夫妇于解放前夕建造,房屋面积约为180平米,夫妇俩和四个子女融洽地居住其中。1951年,该房屋由政府登记在以赵老爷子为户主的六人家庭名下。1955年,赵家的孙女即本案原告赵英出生,给这个大家庭增添了更多欢乐。但随后发生的一系列变故使老宅失去了往昔的热闹:1960年原告的父亲离开上海远赴香港工作;1974年、1988年赵老夫妇相继离世;1989年,原告赵英随其父赴香港定居。同年9月,土地管理部门在对农民宅基地调查时,因不了解具体情况,将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户户主确定为原告赵英,第二年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上亦载明其为户主。
赵英的父亲赵刚、叔叔赵强发现上述发证情况后认为不妥,便通过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将上述宅基地使用证上的户主变更为赵强。今年年初,因房屋年久失修,赵强经所在村委会同意后,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原告赵英得知该情况后,认为叔叔赵强的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益,遂一纸诉状将年过七旬的叔叔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交还诉争房屋。
赵英诉称,自己自出生起一直居住在老宅内,与祖父母相依为命,并承担了赡养老人、修缮房屋的责任,直至祖父母去世。两位老人生前曾在多种场合反复表示,等他们去世后该房屋归其所有。其与祖父母客观上已形成事实上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是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通过继承或受遗赠取得老宅的所有权。
被告赵强辩称,父母生前对老宅未作任何处理。该房屋作为父母的遗产至今未作分割,原告不是继承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原告随两老人生活时年纪尚小,结婚后又到异地生活,根本谈不上对祖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原告所称并无依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鉴于案情较为复杂,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及质证的基础之上对案件进行了梳理。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在1951年被确定为以赵老爷子为户主的六人家庭名下。此时,原告尚未出生,不可能是房屋权利人。原告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只能通过继受方式从原权利人处获得。政府在颁发宅基地使用证时,虽确定原告为户主,但并不表示原权利人已经将房屋处分给原告所有。在原告祖父母死亡后,系争房屋应属原告祖父母的遗产。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基于继承或受遗赠获得祖父母遗产,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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