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因为帮助侄儿办理一起官司未得报酬而红了脸,对簿公堂。1月22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丁治林支付原告柴绍武现金4000元。
法院查明,原告柴绍武系河南省三门峡市市民,今年70岁。被告丁治林系河南省固始县陈集乡桅杆村农民,二人系叔侄关系。2000年9月30日,被告被本乡朱集村人曾某打伤。原告得知后赶赴固始,动员丁起诉曾某。随后,原告带着被告至固始县法院,对曾某提起刑事自诉。该案开庭前,被告与曾某经法院调解,由曾某赔偿被告现金13000元,被告撤诉。后被告从赔偿款中拿出2000元“赏”给原告,原告未接收。
原告诉称,当初被告打官司时委托其全权代理,并口头约定按赔偿款的50%支付代理费,却未付分文。被告则辩称,官司是原告强迫他打的;原告为官司只来固始一次,不能要那么高的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与曾某伤害一案,参与做工作,付出一定努力。双方虽未办理书面委托手续,但构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只是报酬多少无证据证实。鉴于原告毕竟参与了委托事务且支付了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可酌定由被告适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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