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沈和小姚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小沈入赘小姚家中。次年2月,两人的女儿出生。2008年8月,小姚向小沈提出离婚。在递交法院的诉讼状中,小姚称,两人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时期,小沈不正视夫妻感情,来去自由。2004年,因为家中拆迁,小姚要求小沈将户口迁入其家中,但遭到小沈拒绝,随后,小沈离家出走,双方分开生活数年。其间,小姚家中分得3套拆迁安置房,获得拆迁补偿款4.6万余元,以及土地补偿款若干。
小姚以家庭生活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之后,为财产分割问题,小姚和小沈又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近,经过法院调解,小沈和小姚自愿协议离婚。除去承担必要费用之外,小姚答应支付小沈9000多元土地补偿款。
记者:两人被列入共同财产清单的有3套房产和4.6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以及土地补偿款若干,作为上门女婿,小沈为何最后只分得9000多元的土地补偿款?
律师:此案较为复杂,在两人未离婚之前,法院无法判定这些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支持小沈提出的财产分割要求,法院只能将这些划入家庭共同财产之列。
记者:法院为何支持小姚支付小沈土地补偿款?
律师:因两人协议离婚后,作为上门女婿的小沈提出分家产的要求。法院认为小沈的户口未迁入女方家中,而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拆迁协议中,也没有小沈的名字,同时拆迁补偿款只是对旧房子的补偿,而旧房子又属于女方父母所有,因此法院认定拆迁对象不包括小沈,拆迁补偿款也与其无关。但两人婚后,小沈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参与家庭劳动,并对村集体作出过贡献,所以小沈有权享用土地补偿款。
记者:9000多元的土地补偿款,法院如何认定的?
律师:考虑到小沈是上门女婿的实际情况,离婚后又无房居住,所以在合理范围内说服女方给其一定金额的补偿。
律师分析:这是一起较为复杂、典型的离婚诉讼官司,男方由于是上门女婿,结婚时未携带个人财产入赘,一般情况下,这类离婚诉讼主要以调解为主,即使通过法院判决,男方一般也都是净身而出。
但由于男方经济条件不好,在家庭中属于弱势,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侧重保护弱势一方,尽量保障婚后弱势一方的权益。因此,法院居中调解,让女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款给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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