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一起遗产分割纠纷,经过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书》:同意父母遗产按照兄妹四人共同继承。原告黄某的哥哥愿意一次性补偿给妹妹继承父母遗产的份额折价款总额人民币15万元。通过调解,即做到了案结事了,也没有伤害到兄妹的感情。 现年50多岁的黄某娘家位于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龙桥村,娘家有祖屋、猪舍、厅堂埕等面积共约300多平方米,还有果树几十棵。因城市建设需要,黄家以上财产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在遗产分割和拆迁过程中,黄某的三个哥哥认为:妹妹是嫁出去的女儿,没有继承权,排斥、拒绝黄某参与遗产分割,只按三份私分以上遗产对应的拆迁处置权和补偿款。 黄某诉称:三位哥哥常年在外工作,家中照料父母亲的责任就重重地落在她的肩上,特别是从2002年起,母亲因年老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生活无法自理等原因,黄某就一直与母亲共同居住,负责照料母亲的饮食起居、疗养疾病,尽主要赡养义务,直到2008年母亲去世。三位哥哥每人每月只支付给母亲100多元的伙食费而已。父母亲生前就没有留下任何遗属。 法院认为:黄某是母亲的亲生女儿,与儿子一样系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续父母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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