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林与杜萍是一对小夫妻。2009年4月,经中介介绍,他们看中了赵女士的一套住房,约定以总价103.5万元转让,同时约定,交房前赵女士须迁出房屋内的所有户口。
4月25日,李林夫妇向赵女士支付了41万元首付款。很快,银行批准了贷款。5月10日,双方一起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5月31日,房屋产权登记至李林、杜萍名下,夫妻俩同时完成了抵押登记。
然而,银行却迟迟没有放贷。原来,贷款银行以迁空户口为放贷条件,要求赵女士先将户口迁出。赵女士当即予以拒绝。
10月20日,李林夫妇将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协助银行放贷并交付房屋。赵女士却表示,她卖房是为了换房住,但李林夫妇迟延支付房款,期间房价迅速上涨,现在她根本无法以原定价格购买预定的房屋,因此,她反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将产权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
【判决】诉讼中,李林夫妇愿意另行筹款支付剩余房款,赵女士则愿意在恢复产权后,返还收取的房款并补偿8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合同解除,产权恢复登记至赵女士名下;赵女士将41万元房款返还李林、杜萍,并补偿8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纠纷可以说是被贷款银行的放款条件“逼”出来的。但银行放款的前提条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对赵女士并无约束力。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李林夫妇支付第二期房款在先,赵女士迁移户口在后,李林夫妇要求先迁户口再付房款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由于按约支付第二期房款是李林夫妇的主要债务,夫妇俩在放款遇阻并经对方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赵女士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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