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起争议 明察秋毫辨是非 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却在离婚协议中有关小孩抚养费的条款上起了争议,最后闹上公堂。8月3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张武发给付原告张小敏(化名)抚养费12000元。 被告张武发与钱卫兰于2005年元月登记结婚,2005年9月25日钱卫兰生育一女,即原告张小敏。因双方性格、观念等方面存在差距,双方于2009年12月6日达成一份离婚协议,并于当日在新干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费,协议约定:原告随钱卫兰生活,由钱卫兰监护抚养;被告一次性付清原告张小敏至18周岁的抚养费、医疗保健费、教育费等费用70000元给钱卫兰,钱卫兰在离婚后不再向被告索要任何费用;上述有关经济和财产方面在双方签字后,全部付清等内容。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后,钱卫兰向被告追索子女抚养费用,被告以钱卫兰在离婚前已取走款项为由拒付。原告为此向法院起诉。 法庭调查查明,2009年7月11日,钱卫兰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武发离婚,后在开庭当天(2009年9月26日)撤回起诉,随后,双方就离婚事宜自行达成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期间,钱卫兰曾在2009年9月24日从银行提走存在钱卫兰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5.8万元,钱卫兰对此事予以认可,但认为这笔钱是在签订离婚协议以前提取的,根据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有关女儿的抚养费是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才付清完毕,故被告仍应承担70000元抚养费。而被告张武发辩称在接到钱卫兰起诉离婚的民事诉状后便与其进行协商,给付了钱卫兰1.2万元现金,并同意其取走二人共同存款5.8万元后,二人才达成离婚协议,故离婚协议上所说的“70000元抚养费”已支付,钱卫兰现在又进行索要,纯粹是对离婚协议抠字眼、断章取义。 一审法院认为,从双方所签离婚协议第三条“有关经济和财产方面在双方签字后,全部结清”的内容分析,其含意有给付款在签字之后给付的意思,但从该协议第二条“男方一次性付清小孩至18周岁的抚养费、医疗保健费、教育费等费用柒万元整给女方。女方在离婚后不再向男方索要小孩的任何费用”等其他条款内容、当时的实际状况以及双方在该离婚协议签订之前,钱卫兰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又撤回了起诉,并在撤回起诉前二天从银行取走5.8万元,之后,双方协商并达成了协议等证据分析,其含意也有已履行的意思。因此,就双方争议事实的认定,应结合双方证据及案件具体情况等相关事实综合分析,确认该离婚协议所载7万元小孩抚养费中,应含有在协议签订前被钱卫兰支取的双方都认可的5.8万元,而另外尚差的1.2万元因被告无充分证据证实,且根据双方对此款的陈述,应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常家庭生活的支出,不能算作抚养费冲抵,被告张武发尚需支付原告张小敏1.2万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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