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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后,母亲将儿子改随母姓,孩子的父亲为此与前妻对簿公堂。法律界人士认为,为未成年人改姓,在合法的同时,也要考虑情理因素。
2003年,于佳同丈夫郭伟离婚后,分别抚养一对未成年的儿女,双方互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带着儿子生活一年多,于佳在没有征求郭伟意见的情况下,将儿子改为姓于。郭伟得知后非常生气,以前妻擅自给儿子改姓,侵犯了他的姓氏权为由,将于佳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儿子的郭姓。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于佳将儿子更改为自己的姓氏并无不当,对郭伟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启凡律师点评: 从中国传统观念来看,子女一般随父姓,这体现出血缘、血统的亲情关系。但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这体现出男女社会地位的平等,于佳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孩子是于佳与郭伟的爱情结晶,虽然于佳是监护人,却割不断父子关系;如果于佳在为孩子改姓前,征求郭伟的意见,则在合法的同时更合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