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民王大忠生前立下两份代书遗嘱和一份录音遗嘱,称自己的房产由大儿子王建继承。
2008年,老人过世后,其他4个子女对父亲3份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价值近30万元的房产应当由兄妹5人共同平均继承。
承办法官表示,老人的遗嘱因缺乏法定的形式要件即遗嘱见证人不适格而导致无效,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案例
3份遗嘱
老父欲明确房产归属
若王大忠老人泉下有知,他不会愿意看到现在的局面——自己生前立下了关于房产处理的3份遗嘱,5个儿女却在6月10日为此对簿公堂。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江西省某单位职工王大忠有王建、王娟、王军、王丽和王兵5个子女。
王大忠一直和大儿子王建一起生活,其他子女由于工作原因,并没与他一起居住。
1998年,王大忠的住房参加单位房改,由儿子王建支付1万多元买下了这套住宅。
2006年6月,身患重病的王大忠让小儿子王兵代写了一份遗嘱,明确这套住宅由王建继承。王大忠在这份遗嘱上郑重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2006年7月2日,王大忠又请单位工会主席梅俊代写了一份遗嘱。在梅俊把写好的遗嘱一字不漏地读给他听并确认内容无误后,王大忠在遗嘱上签字,明确这套住宅由王建继承。
之后,王大忠的病情日趋严重,但此时的他顾虑反而更重了:“万一书面遗嘱遗失了怎么办?”
考虑再三,他决定用录音再留下自己的遗嘱。
于是,王大忠打电话叫来了小儿子王兵,当着他的面重复说了两次并录音,又一次明确住宅由王建继承。
同年7月30日,王大忠因病去世。
办完父亲的丧事后,王建一家人仍住在这套房子里,和兄妹4人相处融洽,相安无事。
两年后,也就是2008年,王大忠的这套房子即将拆迁重建,安置补偿款已达到了近30万元。因为安置补偿款的出现,一家人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王娟等4人对于大哥王建独自继承父亲的房产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应当由兄妹5人共同平均继承。
对簿公堂
遗嘱是否有效成争议焦点
兄妹5人为此争执了很久。无奈之下,2009年5月,王建一纸诉状将其他4兄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按照父亲生前立下的3份遗嘱,把房屋的产权判给他。
6月10日,此案在南昌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
庭审中,双方最大的争议,就是王大忠生前立下的3份遗嘱是否有效?
王娟等4人当庭表示,应将“遗嘱继承”转变为“法定继承”,即5个子女平均分配房产。
当王建的代理律师拿出由王兵代书、王大忠签字的第一份遗嘱时,王娟、王军、王丽均表示,之前从未见过此类遗嘱,遗嘱是伪造的。而王兵解释说,之所以没将此事告知是担心他们知道父亲将房子留给了大哥之后,会对父亲不管不问。
王兵强调,这份遗嘱确实是他亲手书写,但遗嘱上面的签字与指模,他不是很清楚。
“王兵作为继承人之一,怎能作为见证人?”王娟、王军、王丽3人的代理律师强调,此份遗嘱违反了《继承法》第十八条强制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属于无效遗嘱。
紧接着,王建的代理律师又拿出第二份遗嘱,这份遗嘱由梅俊代书,上面有王大忠和王兵的签字。
“我们连梅俊是谁都不知道,这份遗嘱肯定是假的。”王娟、王军、王丽当即气愤地说。
“这个遗嘱上的签字,是在2009年1月补签的。”王兵对此补充道。
法庭传唤证人梅俊到庭作证。据梅俊回忆,2006年7月,由王大忠口述,他写下了这份遗嘱。
“2008年的一天,王建找到我,要求我在代书的遗嘱上签字作证。”梅俊说。
随后,王建的代理律师拿出第三份遗嘱——录音遗嘱,现场播放。
“将我的这套住宅给王建……”但这份遗嘱仍被王娟等人当场否认,“这不是爸爸的声音,遗书是无效的。当时他病情非常严重,已神志不清。再者,父亲病重时,是我们五兄妹轮流照顾他的,我们根本不知道他在立遗嘱时还录了音。”
王兵默认了王娟对录音遗嘱一事的阐述,王建的妻子李娟质问他:“你说话都不脸红……”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相互争吵,几次欲动手。
在法庭辩论阶段,王建的代理律师坚称,上述3份遗嘱内容一致,能够相互印证,确为王大忠的真实意愿表现。而王娟、王军、王丽则抓住王兵作为法定继承人又是见证人,违反了《继承法》,认为应属无效遗嘱。
“你们都是亲兄妹,应该多想到的是亲情,双方都退让一步,不要为了眼前的一点利益反目成仇。”庭审结束后,法官希望双方能调解。
6月26日,王建向法院申请撤诉,得到准许。
□ 析案
法官
继承人不能是遗嘱见证人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在本案中,由于代书遗嘱系由他人书写,遗嘱人虽有签名,但其意思表示的程度降低,若没其他形式要件的约束。遗嘱人在他人胁迫或诱导下签名甚至他人伪造遗嘱的情形很容易发生。这样,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易得到保证。
因此,法律要求在代书遗嘱的制作过程中,至少有两名证人在场,即遗嘱见证人。同时,为防止出现伪造甚至胁迫遗嘱人订立不符合自己真实想法的遗嘱的情况出现,《继承法》还规定,遗嘱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以及他们的利害关系人。
对于王建的代理律师所称,王兵只是法定的继承人,而不是父亲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因此他有资格成为父亲遗嘱的见证人。该法官认为,从立法的文义上看,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继承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这里的“继承人”显然包括法定继承人。
法官表示,王大忠的遗嘱因缺乏法定的形式要件即遗嘱见证人不适格而导致无效,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律师
防遗嘱“打架”最好去公证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在利益面前,亲情显得如此乏力。此案带来的警醒意义让人深思。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表示,在我国有五种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大,而口头遗嘱的效力相对最低。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时,找两个没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没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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