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江某放弃继承房屋的行为无效,并判令其归还对方7万元欠款
成都市民江某借了张某7万元,尽管法院对江进行强制执行,但没有查到财产。此后,江某的父亲病故,原本应该由江某继承的房产被他放弃。这样一来,江某欠张某的钱依旧还不了。拿不到钱的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江继承遗产,并且归还他的欠款。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江某放弃继承房屋的行为无效。
多年前江某借了张某7万元一直没有还,2004年,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江还钱,同年11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决江某退还本金7万元。2005年1月,张某向青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江某却无力偿还。而据了解,江某的父母曾分别以各自的名义在市区内购买了一套住房。2006年江某父亲病故,当年底,江某与其弟、妹等继承人等一同到成都市某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江某在公证书上签字表示放弃继承父亲遗产,父亲的房屋由他的弟弟妹妹继承。之后,江某的母亲又将两套房屋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分别赠与江某的弟弟妹妹,并过户给了他们。
张某知道江某放弃继承遗产的消息后很生气,原本江某继承了房屋后就有钱还他了,而现在却因为江放弃继承而导致这笔欠款只是一个符号而已,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江某继承房产。案件审理中,江某的弟妹都提出,放弃继承权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权利人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江某自愿放弃继承并且经过公证处证明,该放弃行为合法有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江某放弃继承房屋的行为无效,并判令江某归还张的欠款。
□法官说法“老赖”不能放弃继承权
这起案件的审判法官表示,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撤销权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造成债权的不能实现,而撤销权的标的应为以财产为标的的民事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江某能够取得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但继承发生时,其放弃继承的行为直接指向的是财产权利,倘若因此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江某在明知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放弃继承的财产,明显影响其清偿债务的能力,亦有悖于诚信原则,客观上对张某的债权造成损害,所以法院判决江某不能放弃继承权。 上海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