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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AA制,婚内债务也应双方偿还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5-14 12:07:55 阅读次数: 832
2002年11月15日,某局副局长谭某向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借款4万元用于在单位购房(实际未在单位购房),并出具了与单位签订的《购房贷款担保协议》。双方约定贷款本息采用月均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自2002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5日止,贷款担保人为其当时所在单位该县某局。2005年,谭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捕,未能按期偿还银行的借款本息。同年12月19日,该支行将谭某、邹某及该局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邹某认为,该笔贷款系前夫谭某所为,本人并不知情,并称其与谭离婚时并没有提出有这笔债务,且在经济上多年实行AA制,而不是共同财产制,因此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谭与邹在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债权债务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二人在经济上实行“AA制”的约定,银行于借款时并不知晓,对其不发生约束力;某局尽管不得为保证人,其与谭某签订的《购房贷款担保协议》无效,但该局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由谭某偿还该支行借款35625.94元及利息1450.89元;邹某与该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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