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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人分手后网络散播隐私侵犯名誉权被判赔偿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5-14 12:07:09 阅读次数: 753

  7月6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网络侵权案,判决被告刘某立即停止对原告肖某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三千元。

  原告发现同事、朋友近来都以一种怪异的眼神看她,并且在她背后悄悄议论,经多方询问才知道有人在互联网传播她的隐私及一些诽谤的言论。经冯某上网查找,发现消息来源是其刚分手婚外情男友即被告。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后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两万元。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互联网上散布属于原告隐私的信息,而且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导致原告家庭破裂,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依法应当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被告则答辩称其只是将聊天信息客观的贴到互联网络上,并没有杜撰、诽谤的恶意,且在原告起诉后已删除全部信息,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通过QQ聊天相识,后有了深层次的接触,并见面合影。后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私自放在其QQ空间,造成原告的个人隐私被他人知晓和传播,以致原告家庭破裂,虽力图阻止却收效甚微,被告仍对原告进行纠缠,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这才将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删除,但已给原告带来不良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禁止通过侮辱、诽谤、泄露隐私等方式侵犯公民的名誉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感情生活等属于原告隐私范围内的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布,任由其传播,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工作,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家庭破裂的严重后果,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依法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鉴于原告对其具体的损失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本地的生活水平,确定为三千元,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上海律师 李群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592147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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