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邻居办完丧事后,刘某驾驶村委会的货车准备返回,并不相识的于某在货车启动之时爬上了车厢。当货车行驶至某工业开发中心时,于某头部撞上限高杆死亡。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8000元,被告某村委会负连带责任;被告某镇政府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63000元,被告某工业开发中心负连带责任。
2007年4月16日,刘某驾驶某村委会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原告方亲属于某在该车内背靠车厢站立,当货车行驶至某工业开发区内时,于某头部与道路上方设置的限高杆相接触后死亡。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经过调查取证,无法认定事故原因由当事人任何一方造成,故此,未对此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于某的家属认为,被告刘某作为司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村委会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亦应承担责任;某镇政府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限高杆,应与使用者某工业开发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于某未经允许擅自搭乘刘某所驾驶的货车,且于某作为成年人,严重违反了禁止在车厢乘车的交通法规。即使于某坐在车厢内,也不会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因此,于某应自负全责。
顺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作为肇事司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能有效制止于某违章乘坐其所驾驶的车辆,并且其驾驶该车辆行驶通过限高杆时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故此,其对于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负有过错,某村委会作为肇事车辆的营运控制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镇政府与某工业开发中心作为限高杆的设置和管理使用单位,未经合法批准设置限高标志,应对原告方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某违章乘坐肇事车辆,对其死亡后果负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60%的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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