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路边晾晒有玉米,驾驶摩托车路经该路段的曲某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因为找不到晒玉米的责任方,曲某以交通局对路况管理不善为由,把交通局告到法院,要求交通局承担玉米所有人的赔偿责任。日前,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10月1日,被告许某驾驶拖拉机由南向北行至邹平县道邹焦路某处晾晒玉米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原告曲某发生事故,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经交警队认定曲某、许某、玉米所有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经交警部门多次调查均未找到玉米所有人。曲某于2005年11月份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许某、被告交通局各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及误工护理等损失的33.3%,原告自行承担33.3%,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此后,曲某的伤残程度经滨州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曲某目前呈植物人状态,伤残程度为I级,护理依赖为I级。曲某认为,交通局作为邹焦路的管理义务人,应当保证该路的安全畅通,因此应承担过错责任。曲某为此于2007年1月份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伤残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58689.01元。在审理期间被告许某对该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经邹平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结论为原告构成一级伤残。
被告许某辩称,曲某主张的费用过高,请求法庭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平判决。
被告交通局辩称,该公路自2002年以后由焦桥镇主动接手,并重新进行了修建,该情况交通局并不知情。被告在第一次审结后又找到新的证据,证明该公路属于焦桥政府,是自己改建,己方对该案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事故的路段属于县道,被告交通局负有养护管理的义务,因其未及时和完全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公路上堆放的玉米未及时清除,造成该事故的发生,且经邹平县交警部门多次调查均未找到玉米所有人,故对玉米所有人的赔偿责任应由交通局承担。现原告就本次事故造成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护理依赖为1级,再次要求被告赔偿其残疾补助金、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原告主张的上述各项费用共计229832元,被告许某、交通局、原告曲某各应承担33.3%的责任计款76610.67元。被告交通局提出的该路段已改由邹平县焦桥镇人民政府养护、管理,不应再由交通局承担责任的辩称理由,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许某和被告交通局分别赔偿原告曲某各项费用76610.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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