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几年来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总体上讲,是成功的,改制的效果也是好的,许多企业通过改制,焕发了新的生机,对市场的适应能力强了,管理规范了,效益提高了,再投入的积极性也高了。但是,也有少数企业没有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企业仍然处于不稳定状态,各种矛盾也在不断暴露。因此,对前一阶段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值得回顾与反思。
首先,“一企一策”的改制弊端已在显现。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从摸索到普及,从试点到推广,经历了多个阶段。其中,“一企一策”是最早的改制方式。在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出台统一政策之前,为了推进改制,一些地方提出了“一企一策”的改制方式,即根据不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政策。在当时,曾经作为经验,被全国很多地方学习借鉴。这条经验,也确实为企业改制工作打下了积极的思想基础。但是,随着改制工作大规模地进行,“一企一策”的政策,显然是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如果改制企业运行正常,则一切还好,如果企业运行不正常,围绕职工补偿、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标准等方面的矛盾就暴露了。
第二,职工权益维护缺乏刚性手段。改制的目的就是让企业有更好的发展,职工有更多的实惠。但是,从改制以来几年的情况看,这一目的并没有完全达到。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职工收入没有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一些企业改制以后,虽然效益很好,但是,这些企业的经营者,不想通过发展获取更多利益,而是指望通过克扣工人利益谋取私人利益。因此,职工收入没有同步增长;二是改制不成功企业的职工权益不能保证。一些企业虽然名义上改了制,但仍然困难重重。于是,这些企业以困难为由,克扣职工工资、强制要求职工回家待岗等,有的甚至把矛盾交给政府,引发职工不满;三是职工经济补偿金被悬空。很多地方在改制过程中,职工的经济补偿金都留在了企业。这些补偿金就一直由企业占用。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一旦出现破产等问题,那么,原量化到职工头上的经济补偿金也就落空,就必须由政府来买单。四是“逼迫”职工离开企业。虽然地方在改制时,都把全部接收职工写在了协议中。但是,改制以后,一些经营者以将“异己分子”安排到差岗位、艰苦岗位等方式,强迫职工离开企业。而按照改制时的规定,职工“主动”离开企业,拿到的经济补偿也少得多。对这些问题,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明显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手段。因此,改制以后如何来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让职工享受改制成果,也是必须认真研究和反思的问题。
第三,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难以避免。一个值得深入反思的问题是,为了推进改制,尽快创造“政绩”,很多地方在改制过程中,都出现了这样两种现象:一是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让国有资产受让者获得了相当多的优惠;二是绝大多数企业都转让给了原企业经营者。从当时来看,似乎是积极的,加快了改制步伐。但是,回过头来看看,这些操作也留下了一些“后遗症”。因为,改制时对受让人提出的许多“要求”,都仅仅停留于“道德范畴”,没有能够上升到“法律范畴”。经营者能不能按照当初的承诺履行,完全看经营者的道德素质。改制几年以后,一些经营者就打起了歪主意,以《公司法》的名义,要求转让企业,试图从中牟利。因此,如何避免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保持企业稳定,维护职工利益也是必须认真研究与反思的问题。否则,这会让一些投机者牟取高额利益,而使国家和职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上海律师网
上海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