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红的银行卡里莫名多了35万元,这是“天上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别人的东西终究是别人的。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红不当得利须返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网上转账:
误将钱转入他人账户
原告马某英与被告刘某红曾有过账户往来,原告在其电脑存有被告的账户信息,今年3月22日,原告委托他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转账,因原告的委托人一时疏忽,误将人民币35万元打入被告刘某红账户,原告发现失误后即与被告联系,要求其返还遭拒,后来还玩起了“躲猫猫”,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递到其原籍所在地兴宁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人民币35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个人)回单(付款方),该回单证实在2011年3月22日,原告马某英将人民币35万元转账到刘某红账户内。法院经向刘某红的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调查,证实其一向在外、地址不详、无法联系。法院向刘某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主张其权利。
法院判决:
被告返还35万元
梅州兴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马某英在2011年3月22日将人民币35万元通过电子银行转账方式将该笔款项误转入被告刘某红账户这一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个人)回单(付款方)证实,法院予以认可。被告刘某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红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不当得利款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返还给原告马某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兴宁市人民法院研究室刘映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刘某红没有合法依据获取原告误转账的人民币35万元,被告是因原告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利益,其所得利益为不当得利,故被告刘某红应将不当得利的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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