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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给私生子留房产 情人伪造男子死亡证明卖房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2-09 10:54:52 阅读次数: 1198
广东男子阿忠背着老婆在南宁与情人阿梅生下儿子,并购买了一套房产。为了避免以后离婚时,与老婆分割该房产,阿忠想将该套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不料阿梅也动起了这套房产的脑筋,她把原本过户到儿子名下的房产,弄成买卖关系过户到自己和儿子名下。

  更让阿忠想不到的是,今年初等他从广东回到南宁时,该套房产已经易主。原来,阿梅瞒着他,伪造了一份“丈夫”死亡证明,以54.2万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阿福。为了确认情人卖房无效,阿忠代儿子将阿梅和阿福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12月2日,由于涉及未成年人所有权的房屋买卖,法院一审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1

  伪造“死亡证明” 情人偷偷卖房

  今年50多岁的阿忠,10多年前从广东来南宁做生意。在南宁与小他20岁的阿梅好上了。两人除了没有结婚证外,一直像夫妻一样生活。

  2000年,阿梅为阿忠生下儿子小刚。阿忠也想在南宁有个安定的家,2006年,他花了54.2万元,在江南区壮锦大道一楼盘买了一套135㎡的房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地在南宁生活着。然而,好景不长,阿忠的老婆对他在外有情人的事有所觉察。阿忠怕老婆离婚时,要分割南宁这套房产,几经思考后,2010年7月,阿忠决定将该房产过户到儿子小刚名下。

  今年初,阿忠从外地做生意回到南宁时,却发现自己家已易主。当他向阿梅询问后才发现,原来是阿梅动了手脚。阿梅假借房屋买卖之名,将房产过户到小刚及自己名下。为了能卖掉房产,阿梅居然伪造户口簿,虚构小刚的父亲是梁某,同时伪造梁某的死亡证明书。今年1月27日,阿梅将房产连同价值不菲的家当以54.2万元低价卖给了阿福,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

  情人反悔想要回房 买房人却不同意

  阿梅的做法让阿忠快要气炸了。在与阿福交涉未果后,今年5月底,阿忠作为小刚的法定代理人,以小刚的名义,一纸诉状将阿梅和阿福一起告上了江南区法院。

  阿忠认为,阿梅与阿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取得他的同意,阿梅擅自将未成年儿子的财产出卖,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阿福自己未尽谨慎审查义务,且明知阿梅出卖该房产,并非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仍然购买房屋,因此两人签订的合同无效。阿福应该返还涉案房产给小刚。

  “我确实没经过阿忠的同意,擅自将该套房产卖给了阿福。现在我愿意退回阿福的购房款,请阿福返还这套房屋。”法庭上,阿梅也开始反悔,想要回房屋。对于当初她为何要卖房,阿梅解释说,她需要资金做投资,因为资金紧缺,才想到将房屋出售。她也是为了小刚今后的生活、学习能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虽然阿梅同意退钱,但阿福却不同意。他认为自己与阿梅的交易行为合法有效,至于阿梅有没有伪造假材料以达到卖房的目的,他作为普通人无法辨别。阿福说,虽然该套房产的所有权人之一是未成年人,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房产局查验相关证件并同意该房产权转让,该房的买卖应为有效。并且该房交付时为空房,且他已重新装修,阿福不同意返还该房产

  3

  损害未年人利益 买卖合同无效

  该套房屋究竟该属于谁?阿忠自称将该房产过户给小刚与阿梅时,虽以买卖之名但实际并未收到钱,该房应该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法院认为,阿忠既已将房屋出售给小刚及阿梅,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即为小刚及阿梅,并已发生效力。

  对于阿福买房的行为。法院认为,当时在签订合同时,小刚尚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处分房产属于重大民事活动,未成年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须经过其父母同意或者由其父母代理。阿梅虽是小刚的法定代理人之一,以及该房屋的共有权人,但她未将买卖事宜,告知小刚的另一法定代理人阿忠,甚至向房产部门提供虚假的小刚法定代理人身份情况,以达到卖房目的。她处分该共有房产的意思表示,并不能认定为小刚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案中,小刚在卖房之时刚满10周岁,所需教育、生活费用相对并不高昂。且其父母均未丧失劳动能力,并负有抚养义务,也没有证据表明小刚有其他事项需大笔金钱支出。

  而阿福作为普通的民众,虽对小刚法定代理人身份信息无从了解,但应知未成年人所有的房屋买卖不同于寻常房屋买卖。对此类土地的买卖主体、权限、范围、程序等应作主动了解,阿福未尽到谨慎审查之义务,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阿梅与阿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阿福要向小刚和阿梅返还该套房屋,阿梅要向阿福返还购房款5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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