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经历股权转让之后,原公司员工、隐名股东突然拿出一份盖有公司印章的“承诺书”,向法院起诉索要公司原先“承诺”的巨额奖金。
这起看似普通的员工“讨薪案”背后有哪些谜团?记者近日进行了一番探访。
一波三折的股权转让
成立于2007年2月的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经股权整合后,由5名股东组成,即湖州百盛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汝城、36%股份)、李先斌(28%股份)、薛向文(12%股份)、湖州恒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瑞新、12%股份)和蓝凌云(12%股份);由董汝城担任董事长。
2009年5月下旬,“百盛置业”再次进行股权整合,当时原董事长董汝城、总经理李先斌、常务副总薛向文等人均不愿意受让其他股东的股份,并提出要将各自的股份出让,蓝凌云经再三确认董汝城、李先斌、薛向文等决定转让股份之后,表示愿意受让他们3人的股份。
2009年6月9日下午,“百盛置业”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以1∶0.6为股权转让溢价,并定了付款方式和付款日期等内容。当天晚饭期间,总经理李先斌突然改变主意,示意蓝凌云退出本次股权转让,表示以1∶0.6的溢价收购蓝凌云股权的基础上,再另外给其200万元。因为之前蓝凌云已经无数次请求董汝城、李先斌受让自己的股份,董、李均表示不要。在蓝凌云作了一些准备之后,突然让其退出本次股权转让,蓝凌云一时转不过弯了,于是未予接受。
2009年6月9日晚上,股权转让会议正式开始,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突如其来的1000万奖金
2009年7月3日早晨,原董事长董汝城突然通知:“上午8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会”,并破例做了一份“股东会临时会议签到单”。在董汝城的提议下,会议作出3个决议:公司提取1000万元奖励为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注:没有发放人员的具体名单);开除员工蓝笑容(注:即蓝凌云的妹妹);偿还公司存在的大额债务(注:实际不存在的一笔债务)。这份股东会议决议被打印成文,由除蓝凌云外的4位股东签字盖章。
会后,原董事长董汝城在公司办公室文员处强行拿走公司印章。
当天晚上,原总经理李先斌带领财务部经理等人到公司财务室,拿走了所有的财务凭证。
蓝凌云瞬间陷入虽然拥有公司88%股份,但无公司大印和无法查看公司财务凭证的窘境之中。
2009年7月3日蓝凌云已经支付了第一笔股权转让溢价款,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出让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股权转让溢价款的10日内无条件协助蓝凌云到有关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可董汝城、李先斌、薛向文3人分别回到温州、上海等地,手机始终联系不上。之后,蓝凌云多次约见这三方协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事项,均无果而终。
由于股权出让方单方面掌握着公司印章、工程部印章、公司财务章、公司合同章,公司开发项目施工、销售、招商工作一时陷入困境。
2009年7月31日,蓝凌云一纸诉状将股权出让三方告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领导的调解下,这一纠纷得以平息,于2009年9月2日完成了股权交易登记和工商变更。次日,董汝城、李先斌等人才将公司的4枚印章移交给蓝凌云。
员工起诉讨要巨额奖金
2009年10月20日,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蓝凌云突然接到一纸员工讨薪的诉状,公司员工、隐名股东章云谱、林慧忠分别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百盛置业”,以该公司书面承诺“一次性发放不低于120万元人民币的三年综合奖金(税后)”未兑现为由,要求“百盛置业”各支付120万元巨额奖金。
蓝凌云见状后大为吃惊。公司从未作出过如此承诺,何来120万元巨额奖金之说?而章、林二人在给法院的诉状中称:两人在“百盛置业”任职期间贡献重大,故公司承诺给予每人120万元的巨额奖金,并出具了盖有公司公章、落款时间为2009年1月12日的书面“承诺书”。
据章云谱、林慧忠的代理律师称:2009年7月3日,原公司总经理李先斌将盖有公司公章、日期标注为2009年1月12日的承诺书交给章、林二人。该承诺书以“百盛置业”的名义承诺发放章、林二人每人120万元的奖金。随后章、林二人以此承诺书以及2009年7月3日的股东会决议为依据,将“百盛置业”告上法庭。
庭审时,时任办公室主任的潘旭如在一审作证时认定,公司从没有向章、林二人作过支付120万元奖金的承诺;公司也从未为这样一份“承诺书”盖过章。
为此,蓝凌云还向记者出示了公司用章登记表,经记者查看,上面没有关于120万元承诺书的盖章登记和存档记录。
然而,吴兴区人民法院最后还是认为,章、林二人与“百盛置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百盛置业”出具的“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受到保护,并以“承诺书”公章真实为由,判决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章、林二人的奖金共计240万元。
案件再审依旧维持原判
蓝凌云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公司讨回公道。在经过深思熟虑后,蓝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经过审查,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章云谱、林慧忠二人提交的承诺书虽盖着真实的公司公章,但因本案已不是简单的追索劳动报酬问题,而是几名前股东利用掌握的公司公章虚假作出公司付款承诺,企图获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公司资产损失。一审判决实属错误,为此,依法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10年6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吴兴区法院再审两案。据蓝凌云说,再审期间吴兴区法院一直做调解工作,2011年9月9日通知蓝凌云到主审法官办公室,并告知章云谱、林慧忠二人同意给其每人50万元便可接受调解。蓝凌云认为,自己明知道“承诺书”是虚假的,如果给了章云谱、林慧忠二人各50万元,无法面对知道虚假“承诺书”而没有参与诉讼的潘旭如,为此没有答应调解。于是,2011年10月9日,吴兴区法院对这起员工“讨薪案”维持了原判。
“百盛置业”表示不服该再审判决,已于2011年10月28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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