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工上班时横穿铁路,被火车撞死,其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经烟台市芝罘区法院调解,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
两年多前的一天,烟台市金平有限公司女工张某在步行上班途中,行至珠玑北街与铁路平行交叉点的铁路拐弯处时,被火车撞死。经青岛铁路公安处珠玑站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排除自杀或他杀。
事发后,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张某为取近道,横跨铁路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禁止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的规定,做出了张某不是工伤的认定。决定做出后,张某父母不服,向烟台市芝罘区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某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据烟台市芝罘区法院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 “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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