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叶某起诉被告温州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受理申诉的法定职责一案,在多方努力下,终以法院准许原告撤回诉讼的方式结案,这起由2桶方便面引发的“特殊”行政诉讼终得以解决。
今年4月,原告叶某向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购买2桶今麦郎香菇炖鸡弹面,合计7元。叶某认为,方便面包装印制“专家认证”有误导消费者、虚假宣传之嫌,于同月26日采用书面方式通过ESM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申诉“今麦郎香炖鸡弹面”涉嫌利用“虚假认证”误导申诉人购买意向的申诉函。
被告于次日收到该份申诉函,但未按要求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对原告的申诉作是否受理的书面通知,也未通知原告是否需要补充材料。
5月11日,原告以被告“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诉后,积极组织原告叶某与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销售方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同意以一赔十计70元,同时补偿叶某1000元。
6月9日,原告以被告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但考虑到被告若不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既有损法律尊严,亦可能误导公众通过“打假”谋取不当利益,特向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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