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到底应不应该提评估申请?
当婚姻财产涉及房产,夫妻俩又无法就房屋的现值达成一致意见时,就需要申请法院指定专门的房屋评估机构对房屋的价值做一个评断。房屋评估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产生一个公正的、双方均能认可的房屋价格,并以此价格为标准对房屋进行分割。如果不提评估申请的话,离婚时房屋就没有可以参考分割的标准,极有可能产生不公正的判决。所以,我们建议当事人在明确离婚意向后,需要分割房产时,一定要提房屋评估申请,不要心疼评估费,不然可能会得不偿失。
房屋评估申请一般都是由原告来申请的,但在原告经法院提示后仍不申请的情况下,被告也可以申请对房屋进行评估。房屋评估申请需要提交房屋评估申请书,提交的时间一般是在庭审初期或是双方就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
房屋评估费交纳标准由每个地区根据自已的经济标准来制订。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以被委托事项评估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收费标准,一百万以下部分按千分之五收取,一百万至一千万部分按千分之二点五收取。比如:一套房屋经评估价格为六百万,先计算一百万以下部分按千分之五为5000元,一百万以上部分按千分之二点五为12500元,该套房屋共计需要交纳评估费为17500元。但是,随着房价的攀升,房屋评估费也有所提高。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掌握的评估费是房屋价值的1%左右的费用。
一般由申请方预交,判决后由法官决定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财产为共同财产,又是平均分配的话,房屋的评估费一般也会平均分担。但出现有一方多分得财产的情况,相应的房屋评估费也会按比例多承担。但是,诉讼中一方明确表示该房屋为自已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却执意要评,而最后判决该房屋确实为一方个人财产时,就有可能评估费会由执意评估方全部承担。但是,之所谓诉讼有风险,在法院判决未明之前,房屋孰是孰非无从定论,此时如果不申请评估的话,有可能会导致今后没有房屋的分割标准。所以,面临这种尴尬的情况,当事人应当保持一颗平常心,虚心听取律师的意见,综合评判案件的情况,做出风险最小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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