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年年底,马某丈夫为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包括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1万余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车上人员险保险金额每人5万元,不计免赔率险。2010年8月马某丈夫驾驶该车因操作不当造成其本人当场死亡,车辆报废。马某此后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车辆损失21万余元,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应当扣除折价,按照车辆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法院审理后判令该保险公司赔偿马某的车辆损失21万余元。
■以案释法
高保低赔这算盘行不通
法院认为,在签订车辆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对财产的实际价值往往不评估,只是简单地按照车辆的使用年限扣除折旧,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作价。保险公司在与马某签订车辆保险合同时,没有对马某的保险车辆进行勘验,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保险金额为21万余元,说明该车辆没有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而是采用双方约定的车辆市场价值确定。
因此,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照单赔付,赔偿马某的车辆损失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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