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网1月20日讯 俗话说,说出去的话泼出去的水,意思就是有些东西一但送出去就没法收回。那么已公证的赠与他人的房产合同能否撤销呢?近日,塘沽的刘大爷就在为这件事发愁,因为他想将曾经赠与儿子儿媳的房产收回自己名下,原因是因为儿子儿媳最近正在闹离婚,刘大爷觉得他们没法按照当初的约定赡养自己了。
刘大爷今年67岁,两年前老伴去世后,便与儿子儿媳一起生活。一家人在一个屋檐下生活的这两年里,刘大爷觉得儿子儿媳对自己照顾得很好,于是写下一纸合同,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儿子儿媳。经过公证后,儿子和儿媳成了房屋的产权人。可是在今年年初,情况突然发生了变化,儿子和儿媳开始闹离婚,对刘大爷的照顾也不如从前周到。当初签赠与合同时,双方就口头约定过,房产的赠与是以赡养老人为条件的。刘大爷觉得如果儿子儿媳离了婚,就无法赡养自己,所以他想把赠与合同撤销。
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群对此案例进行了分析。李律师介绍,按照相关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可以再通过公证撤销的方式撤销的,但前提是双方都要同意。此案例中,由于赠与房产已经转移到儿子和儿媳名下,而且刘大爷并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儿子和儿媳不能尽到赡养义务,所以成功撤销赠与合同的难度较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有三:(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且赠与人的撤销权应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例中刘大爷并不能提供儿子、儿媳符合以上情形的证据,所以撤销赠与的难度较大。
此外,李律师还指出,由于刘大爷房产的受赠人是儿子和儿媳两人,所以一旦二人离婚,刘大爷的儿媳就有分割这份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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