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个人不同的目的,共同策划房屋买卖以套取银行房贷,在还贷上出问题后,买房人以已取得产证要求出售人搬出,出售人以房屋买卖是假买卖而拒搬,为此双方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故一审判决驳回顾某要求林某搬出系争房屋及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4年8月,顾某与林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顾某以30.5万元价格买受林某的房屋。不久,顾某与林某儿子小林又签订《协议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房主林某的儿子小林,因需人民币,经商,特将某房屋一套变相卖给好友顾某,以此向银行抵押贷款贰拾万元整,本房产实际所有权为林某,贷款由林负责归还,在还贷后仍转卖于林某名下……。顾某作为“证明人”签名盖章署期。之后,该房屋经核准登记于顾某名下,顾某也从银行取得个人住房抵押借款20万元。因自2005年9月起顾某未按约还贷,被银行起诉,经法院判决后执行了顾某的财产。现顾某为系争房屋诉至法院。
顾某诉称,本人购买了林某所有的一套房屋,取得房产证后,多次要求林某搬出均无果。由于本人购买该房屋向银行申请了抵押贷款,原本想将该房出租后归还银行贷款,因林某不交房,造成本人无力偿还贷款,被银行起诉后法院执行了自己财产,故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搬出,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
林某辩称,2004年,儿子小林因需要用钱,我就同顾某商量后把该房屋名义上卖给他,由他出面向银行贷款20万元,小林拿了15万元,5万元给顾某作为好处费。当时说好贷款还掉后再把房屋转回,故买卖发票、贷款材料等都在本人处。顾某实际上未付过钱,这说明该房屋买卖合同是虚假的,贷款下来后我们没有能力按时还贷,故银行起诉了顾某,现不同意顾某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顾某除20万元贷款之外并未提供其他付款证明;其次,顾某办理银行贷款的相关材料等原件均在林某处保存;再次,顾某与林某儿子签订的《协议证明》中约定了房屋转让的真实目的为获取银行贷款;最后,系争房屋自买卖合同签订后一直由林某一家人居住,顾某也未能举证其曾主张交房的事实。
上述一系列与正常房屋买卖相悖的事实,足以证明该房屋买卖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向银行套取贷款。这一双方共同策划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因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现顾某根据该无效的买卖合同主张相关合同权利,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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